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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航空职院学生手册

类别:政策法规 来源: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录入时间:2016-12-20 8:42:15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
(国家教育委员会[1992]7号文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人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刚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危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学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应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责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二年六月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高校)学生(含研究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转学制度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制度,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4.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其中,研究生转学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高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转学确认程序及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形式予以公开。
三、严禁违规转学行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规范转学工作,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结合本地区、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转学的实施细则。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属地内各高校。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5月7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2002年第12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原国家教委1990年第13号令)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余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合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行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下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从事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末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六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子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违反本规定的,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利用开发性金融开展地方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暂行办
(湘教发[2007]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精神,为了拓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渠道,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功能,进一步推动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湖南银监局负责全省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是湖南省利用开发性金融开展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行,负责对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提供全面贷款支持。
第四条 湖南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学贷中心”)经省开行授权,作为全省利用开发性金融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管理平台,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贷款计划、汇总助学贷款信息资料、拨付贷款资金、请领划拨风险补偿金与贴息资金、管理考核各高校助学贷款工作、建设和维护全省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管理系统等专项工作。
第五条  各普通高校设立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校资助机构”)作为省开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操作平台,负责制订本校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经授权受理借款申请,协助开展借款审查、合同签订、贷款发放、本息回收,借款学生档案管理,违约贷款追缴以及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等日常工作。各高校资助机构的设立需以正式行文的方式报省学贷中心备案。
第六条  省开行采取分别与省教育厅和省学贷中心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和业务合作协议的方式,面向全省地方公办普通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各高校以自愿的方式开展与省开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高校愿意与省开行合作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须向省开行和省学贷中心出具遵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协议条款的承诺书。其中市(州)属高校,还需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同意承担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资金的承诺书。
第七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的结算服务,由省开行与省学贷中心共同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代理结算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
 
第二章  借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对象为湖南省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文件规定,以及省开行与省学贷中心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用途仅限用于借款学生在所在高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借款学生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章 借款额度和期限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原则上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高校根据本校的总贷款额度、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各高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具体为:借款学生在大学一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三年前还清,大学二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四年前还清,大学三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五年前还清。其他学制,以此类推。
 
第四章 借款利率和贴息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1月20日,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银行卡)之日。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及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自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起开始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并且拒不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手续时,自学校向借款学生发出要求其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十七条  按照高校的行政隶属关系,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省属高校贴息经费由省财政安排。市(州)所属高校的财政贴息经费由市(州)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每年核算一次,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1月20日。省属高校资助机构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结息日前30个工作日与代理行、省学贷中心、省开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并将核签后的贴息申请表报省学贷中心,由省教育厅统一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市(州)财政部门同样按上述程序做好相关信息核对工作,所需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在11月20日前划付省学贷中心。省学贷中心在11月20日前将省(市)财政贴息专项资金划付省开行。
 
第五章  借款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按学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方式。学生申请贷款由学校统一组织,各校须在每年9月30日前向省学贷中心申报本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需求计划。省学贷中心根据各高校助学贷款机构设置、管理水平、借款学生还款违约情况,确定该校贷款额度,签署意见后报省开行。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校资助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复印件(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3)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书;
(5)乡镇(含)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6)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院(系)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报校资助机构。
第二十二条  校资助机构对各院(系)提交的学生申请进行审查汇总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学贷中心。
第二十三条  省学贷中心在收到各高校的贷款学生汇总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汇总,签署意见后将汇总借款学生名册报省开行。
第二十四条  省开行在收到省学贷中心报送的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校资助机构据此组织已批准的借款学生到代理行开设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并组织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签订并汇总后,在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省开行在约定的提款日将贷款资金拨付到省学贷中心在省开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省学贷中心于贷款资金到账后1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各高校在代理行开立的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结算账户。资金到账后2个工作日内,代理行根据校资助机构提交的,并经省开行和省学贷中心盖章确认的贷款发放清单,办理贷款批量入账手续,将资金拨付至借款学生约定的个人账户(或银行卡)。
 
第六章 贷后管理和合同变更
 
第二十六条  各高校要经常组织开展对借款学生的诚信专题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建立借款学生的贷款档案(包括与借款学生相关的材料、凭证等)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账,严格按照省开行和省学贷中心的要求进行日常信贷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学生正确使用助学贷款资金。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高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取消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省开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高校在采取必要的追偿措施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以申请办理展期手续。申请展期时,借款人须在毕业前30日向所在高校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高校汇总报省学贷中心,省学贷中心商省开行审批同意后,高校再凭有关批复通知办理展期手续,并通知代理行。办完展期手续的学生名单由省学贷中心按校汇总后报省开行备案。国家助学贷款展期最长不超过三年,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继续贴息。省学贷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高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九条 各高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向借款学生确认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以及扣款账号等信息,并提交省学贷中心;在毕业离校时,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记录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商请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三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校资助机构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结息日或贷款本金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与代理行、省学贷中心、省开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由校资助机构提前通知借款学生预存相应款项,代理行通过借款学生的个人账户(银行卡)扣收,归集于各高校在代理行开立的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结算账户,并及时出具扣收清单及汇总表。
第三十一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在固定的日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提前15天向校助贷机构提出申请,并报省学贷中心汇总通知省开行。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为提前还款日,借款学生按校助贷机构通知的就近时间提前还款,由代理行于该日在相关账户上扣收,并就提前还款部分终止计息。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校资助机构归集借款学生偿还的贷款本息后,贷款利息应在每年度结息日后2个工作日内上划至省学贷中心在省开行开立的账户,贷款本金应在还款日后2个工作日内上划至省学贷中心在省开行开立的账户,同时将本息偿还汇总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省学贷中心,省开行对照本息偿还汇总表扣收相应还款资金。 
 
第八章 贷款风险补偿及风险分担
 
第三十三条  为建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对国家助学贷款违约本息(指按照借款学生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到期应还但未还的贷款本息)的补偿,风险补偿金计提比例为贷款发放额的14%,由高校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省开行和省学贷中心实行专户管理,分校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对违约率低于14%的高校,省学贷中心将补偿后剩余的风险补偿资金奖励给高校。奖励款用于抵扣该校下一学年应上缴的风险补偿金。当违约率超过14%时,根据违约率的不同情况,违约贷款风险由高校、财政和省开行按比例分段分摊。对违约率大于14%小于20%(含20%)的部分按同级财政承担10%、高校承担50%、省开行承担40%的比例分担;对违约率超过20%的部分按同级财政承担30%,高校承担70%的比例分担。
第三十六条  校资助机构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学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本校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违约情况进行统计,经省学贷中心汇总后报省开行审核确认,并以此为依据计算高校与同级财政应负担的风险补偿金、风险分担资金以及高校的奖励金额。
第三十七条  按照高校的行政隶属关系,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及风险分担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省属高校风险补偿及风险分担经费由省财政安排给省教育厅。市(州)属高校的风险补偿及风险分担经费由市(州)财政承担。
第三十八条  省学贷中心、各市(州)财政、各高校要在11月20日前将相应的风险补偿以及风险分担经费划付到省学贷中心开设在省开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专用账户。
第三十九条  每年12月10日前,省学贷中心将所有高校借款学生偿还贷款情况汇总,经省开行确认后,将有关情况通报各高校。
第四十条  助学贷款违约本息按上述办法补偿后,借款学生所欠本息及罚息仍由校资助机构继续负责催收,回收后先纳入风险补偿金专户管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高校应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资金。
 
第九章  资金账户开立
 
第四十一条  省学贷中心在省开行开立国家助学贷款专用账户,用于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本息回收以及风险补偿金的归集。上述账户作为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资金的专用账户,不计付贷款利息,存款利息是否计付由省开行决定。
第四十二条  校资助机构所在高校在代理行开立专用账户,该账户仅限用于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归集。贷款发放资金不得转入除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贷款本息回收资金不得转入除省学贷中心在省开行开立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第四十三条  借款学生在代理行开立个人账户(或办理银行卡),用于助学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第十章 违约处理
 
第四十四条  省学贷中心违反本办法关于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申请、拨付等相关工作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省开行有权要求省学贷中心的主管部门以及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协调,并保留包括中止发放贷款以及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校资助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申请、拨付等相关工作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省开行有权要求校资助机构的上级部门予以协调,并保留包括中止发放贷款、扣收风险补偿金和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省开行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给省学贷中心和各高校造成损失的,省学贷中心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提请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并保留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省开行、省学贷中心和各高校应与借款学生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对于连续拖欠到期贷款本息超过一年且不与校资助机构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将违约学生违约信息导入相应的各类社会信用征信系统;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 考核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高校资助机构将省开行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情况按季统计,并报送省学贷中心和省开行。省开行按季将贷款情况报送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同时,各高校资助机构须在每年1月末前对本校助学贷款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总结材料报送省学贷中心和省开行。
第四十九条  省学贷中心对各高校资助机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建立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每年由省教育厅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得好的高校给予奖励。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五十条  当高校办学体制出现重大变故,或贷款违约率明显偏高时,省学贷中心与省开行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高校采取包括提醒、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发放贷款等在内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出现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由省学贷中心和省开行提请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
 
一﹑高校学生指具有所在学校﹝含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学籍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
二﹑按国家招生规定经省级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入学,经录取学校复查合格的学生取得学籍。
三﹑自2007年始,国家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实行学籍电子注册。注册规则是:教育部将全国录取新生数据分发至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对本校新生名单后予以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注册新生数据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四﹑普通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在各指定网站公布已注册新生学籍信息,学生可进入网站查询本人学籍注册情况。省﹑校两级网站中无学生信息者既无学籍,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五﹑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高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者,获得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内容由国家规定,种类如下:    
 
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内容)﹝略)
 
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内容﹞﹝略)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内容﹞  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毕业证书﹝内容﹞
    
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内容) 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内容)
    
 
独立学院毕业证书﹝内容﹞﹝略)
 
成人高等教育专科起点本科毕业证书(内容)﹝略)
网络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内容)﹝略)
 
第二学士学位生毕业证书(内容)﹝略)
 
 
六﹑国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高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入学时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审核注册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并提供网上查询﹝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经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国家予以承认和保护,未经电子注册的国家不予承认。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七年九月
 
 
 
 
 
张家界航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院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院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组织对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2003年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到校,在开学后15天内凭学生证到班主任处报到,并以班为单位到学工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凭有关证明向所在系请假,经批准后可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周。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杂费、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15天未注册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学籍,学工处对其做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学院《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与健康教育课程考核按《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体育与健康教育课程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实行学年制教学管理制度的专业,学生每学期或学年应修的课程,按学院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学生学年所修课程经考核合格,或经学年补考,不合格课程不足4门(三年制)、不足6门(五年制)者,可以正常升级;经学年补考,不合格课程达4门及以上、6门以下(三年制),6门及以上,8门以下(五年制)应当留级;6门及以上(三年制)、8门及以上(五年制)予以退学处理。对学习成绩很差、学习跟不上教学进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降级;对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合格并批准,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可以跳级。
对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专业,每学期应修的学分数以及课程重修制度按《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按《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好的,在毕业前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按学院《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一年级学生转专业可以在本院专业范围内选择;非毕业学年学生转专业只能在相近专业范围内选择;毕业学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国家控制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转专业使用统一规范的申请表,在学期初或学期末集中办理。
学院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学院、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转学使用统一规范的申请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的、单招生、五年制学生;
(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向高学历层次的;
(四)应予开除或退学的;
(五)毕业学年学生;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七)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
第二十一条 严格规范学生转学程序。本院学生转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同意后出具转学函,由拟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省内转学的,由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外校学生转入,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同意后出具转学函,按相应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身体、经济等方面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3年,即:两年制不超过5年,3年制不超过6年,5年制不超过8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因经济等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
(四)其它学院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如在校参加过学院组织的保险,则按保险协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四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6门(含6门)及以上(三年制)、8门(含8门)以上者(五年制),或者超过规定学制年限3年以上(包括休学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学生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学院批准在每学期开学后15天(不含15天)以上不注册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者,视为放弃学籍。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审查合格并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本校各专业毕业生均无学位授予。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院通过成立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学生食堂民主管理委员会、受理学生代表提案、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建立院长信箱、院长接待日、院务公开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遵守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学生必须遵守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学生需要走读的,按学院制订的《学生外宿管理规定》办理走读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依据《“三好”评比条件和办法》、《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学生立功嘉奖条例》,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学院《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处分事实要与违纪学生见面,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后,要将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学生或其代理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设党政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学院根据申请确定听取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通知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学工处分权限:
(一)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院务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学院统一发文。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批后统一发文。
(三)凡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由各系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签收并寄发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进行申诉。申诉按《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六十六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张家界航院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纪校规。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二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违犯法律法规,采取各种形式游行示威、罢课,煽动、组织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犯有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责令其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5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50元以上(含本数,以下同)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2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作案或者情节恶劣,认错态度不好,作案总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公安部门认定撬窃作案者,虽未窃得财产,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犯有前款并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犯敲诈、抢劫违法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观看、贩卖、制作黄色、反动书刊及电子音像出版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者,除没收其传播设备外,构成犯罪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学院视其情节轻重,并给予以下处分: 
    (一)煽动抗拒和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以及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教唆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损害国家机关和学院声誉或扰乱社会秩序和学院安定团结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程序等破坏性程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登录反动、黄色、迷信等非法网站,查阅和传播不健康内容,发表不文明或不真实言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解密网上用户口令,盗用他人网上用户帐号或IP地址,擅自开设电子公告牌或未经授权更改他人网页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不真实的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院勤工助学有关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违反用水、用电管理规定,未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已酿成严重后果者,送交公安机关查处,并按学院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策划、参与打架或者为打架提供凶器、作伪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寻衅滋事,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或者用语言挑逗、唆使他人而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或持器械打人或从校外请人打架者,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虽未参与打架,但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打架,又故意提供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还须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等有关费用,如不按期交纳赔偿费,加重一级处分;
(十一)辱骂教职工,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殴打教职工或辱骂、殴打学生干部或检举揭发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 打架斗殴当事人,应当听候学院或公安部门的处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调查处理工作施加压力,不得进一步扩大事态,违者,对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10课时以上(含10课时),不满2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课时以上(含20课时),不满3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不满4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不满6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视为放弃学籍。
第十五条  在考试中(测试、考试、考查、补考)作弊,偷窃试卷,组织作弊,或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使用通讯设备等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勾肩搭背等,做出有损学生形象、有损学院风纪的不文明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婚前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或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学院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调换床位或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空房间或空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他人或让他人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宿舍喧哗、燃放鞭炮、扔东西、拍篮球、踢足球或从事下棋、打牌、高声播放音响等活动,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不遵守学生宿舍门卫制度,拒绝门卫、值班人员(含团委、学生会成员)的询问和检查,不履行各种登记手续,无理取闹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在宿舍饲养宠物,用水冲洗地面或乱贴广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寝室生火、点蜡烛、烹煮食物,私拉乱接电源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晚23:00~23:30回寝室的视为晚归,23:00~23:30回寝室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晚23:30未回寝室视为夜不归宿,凡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攀爬、翻越栏杆、围墙、窗户等非正常途径进出学生宿舍、校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涂改、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借书证等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赔偿造成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涂改、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达到个人目的,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他人签名;
4.伪造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或证明文件。
(四)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传播谣言,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转专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十一)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施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踩、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撕毁、涂改学院张贴的“通知”、“决定”、 “通报”、“布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未经允许在校园内经商,摆摊设点或乱贴经营性广告者,必须拆除摊点、清除广告,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本条例未列举到的其它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撤销处分的决定,均载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但能协助调查,检举揭发他人错误;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或屡教不改;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受有处分;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五)违纪群体之首;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  决定处分的权限:
(一)学工处可决定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二)各系可决定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各系作出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书及时送交学工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提出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统一发文;
(三)教务处可决定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教务处作出记过及以下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书及时送交学工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统一发文;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或教务处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院务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学院统一发文;
(五)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或学工处,由学工处与学生所在系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决定处分的程序:
(一)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和处分依据拟定处分决定书;
(二)听取受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下达处分决定书;
(三)送达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受处分学生的所在系负责将处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签收,并寄发家长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如无法送交学生本人时,学院可采用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布处分决定的方式予以送达,送达时间从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在处分决定送达满5日后,未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学院可将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院或系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等的处分决定由学工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好,没有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或处分,可申请撤销处分,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受警告处分满三个月;
(二) 受严重警告处分满六个月;
(三) 受记过处分满九个月;
(四) 受留校察看处分满一年。
第三十一条  符合撤销处分条件者,到所在系领取并填写《张家界航院学生申请撤销处分审批表》,办理撤销处分手续,撤销处分的程序如下:
(一)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 班委会签署意见;
(三) 班主任签署意见;
(四) 系部集中审核;
(五)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 学工处张榜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学工处。
 
 
 
 
 
 
 
 
 
 
 
 
 
 
 
 
 
 
 
张家界航院校纪校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严肃校纪,整顿校风,创建文明校园,学生工作处现对学校规章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要求全院各系各班级认真组织学习,务必遵照执行。
一、抽烟问题
1、学生在校园内一律不允许抽烟;
2、严禁学生在宿舍内卖烟。凡在校园内抽烟的,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学生在宿舍区内卖烟的,一经发现,没收其物品,写出公开检查,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男女生交往问题
校园内,男女交往,要举止得体,要注意公德,要讲究文明,不许出现接吻、搂抱、勾肩搭背等有损学生文明形象的行为。
凡违反者给予以下处理:
1、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
2、给予通报批评;
3、取消各种评奖资格;
4、不准其加入党、团组织;
5、是学生干部的免除其一切职务;
6、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后果的可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宿舍管理问题
1、严禁学生在宿舍区内兜售物品或进行其它买卖活动。违者除没收其商品外,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或造成严重问题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法律后果的,另行处理。
2、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私接乱拉电话线、电源线、电脑线和插座,违者,学院有权予以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学院概不负责。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如热得快)、电热杯等大功率电器,违者除没收电器外,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为严防火灾、确保宿舍安全,严禁在宿舍点蜡烛,违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4、不得擅自在宿舍留宿外人,来客须凭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无证件者,一律不得入内,已经开除或退学的学生一律不准入内。
四、班主任要将上述规定纳入到对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中去,对违反校纪校规且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其思想品德考核应给予降级处理。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校园文明安全环境管理条例
 
为全面贯彻落实院党委、院行政建设“和谐校园”、“安全校园”有关精神,着力改变学院形象,提升校园管理水平,根据《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结合《学生手册》相关条文,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条例。
第一条  持有管制刀具、毒品等违禁物品的学生,必须主动将上述物品上交保卫处。主动上交者不作任何纪律处分;故意隐瞒不上交的,一经查实,即劝其退学。
第二条  使用电话、短信以及QQ、微信等工具组织校内学生斗殴或者散布谣言损毁学院和他人名誉、持械斗殴、招引社会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除承担人身财产损失、法律责任外,劝其退学。
第三条  校园内吸毒贩毒者,送公安机关,立即开除学籍。
第四条  为逃寝,从宿舍二楼及以上窗户出入宿舍者,劝其退学。
第五条  除经过正式请假外出、异地实习的学生外,全体学生必须在23:00前回到宿舍就寝。晚归且不配合值班老师、学生会自律部工作人员、学院安保询问、登记及虚报姓名者,一律给予记过处分;夜不归宿者,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次以上的劝其退学。
第六条  破坏公共建筑的消防设施、水电设施、安全设施,包括消防灭火器、安全出口指示灯、学生宿舍侧门后门及门锁、水电控制设备、视频监控及网络控制设备等,一经查实,除赔偿损失外,立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破坏寝室内设备,不能查实的,由寝室内全体学生共同赔偿损失;破坏教室内设备,不能查实的,由全班学生共同赔偿损失。
第七条 学院公共场所,包括室外和图书馆、实训实验室、教室、寝室、食堂等禁止吸烟。违反规定者,扣发相关班主任津贴10元/人次;3次违反此规定的学生,劝其退学。
第八条 有上述违纪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先、评奖资格,停发其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第九条 《学生手册》相关条款与本“条例”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解释权在学工处。
 
 
 
 
 
张家界航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院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以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对取消学生入学资格、给予学生退学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是院党政办公室。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院党政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院党政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院党政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院党政办公室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专门的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院领导和部处负责人和学院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学生领导小组或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院党政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或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院党政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实施听证;对申诉人或代理人没有请求听证的,在实施听证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张家界航院“三好”评比条件和办
 
一、评比比例
(一)“三好班级”名额为全院班级的10%;
(二)“三好学生标兵”名额为全院学生人数的2%;
(三)“三好学生”名额不超过班级学生人数的10%;
(四)“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不超过班干部人数的20%;学生会、分会干部评选名额单列,但不得突破相应干部人数的20%;
(五)学生会系统二级机构成员设立“工作积极分子”,名额不超过机构成员的20%。
 
二、 评比办法
(一)“三好班级” 由基本符合条件的班委会提出申请、系推荐、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院务会议批准;
班级工作量化考核公式:总分=争先创优成绩×30%+班平均成绩×60%+体育达标率×10%+奖励分(奖励分:计算机、英语过级率名列全院前3名分别奖励3、2、1分);
(二)“三好学生标兵”由系推荐、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院务会议批准;
(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班级推荐、系审核、院学生工作小组批准;
(四)学生会系统二级机构成员工作积极分子由学生会系统民主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核、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五)分会干部由分会推荐、系审核、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六)“三好”评比实行公示制,在正式下发表彰决定之前,应将评比结果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三天,以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三、奖励办法
凡评为三好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工作积极分子的学生,学院予以表彰,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发荣誉证书,所得荣誉进入学生档案。奖励标准如下:
三好班级:奖金300元,奖状1张;
三好学生标兵:奖金100元,荣誉证书1本;
优秀毕业生:奖金100元,荣誉证书1本;
三好学生:奖金50元,荣誉证书1本;
优秀学生干部:奖金50元,荣誉证书1本;
工作积极分子:奖品一份。
 
四、评选条件
(一)“三好班级” 评选条件
1.班风好。班级各项工作成绩显著,学年内“班级争先创优”为全系前20名;
2.学风好。学年内班级学习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各项及格率平均达90%以上;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年内全班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在95%以上,全班30%同学成绩良好以上;
4.学年内无学生受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学年内无学生考试舞弊;
6.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合格率超过全院同类学制的平均合格率;
7.学年内学费缴纳率超过95%;
8.学年内无学生伤亡事故发生。
(二)“三好标兵”评比条件
1.思想品德评定为优秀,学年内无违反校纪校规现象;
2.参评学年学习成绩平均为90分以上,单科成绩85分以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课程成绩良好及以上;
3.体育成绩良好及以上;
4.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三)“三好学生”评比条件
1.思想品德评定为优秀,学年内无违反校纪校规现象;
2.学年内学习成绩平均为85分以上,单科成绩75分以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课程成绩中等以上;
3.体育成绩良好及以上;
4.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合格率超过全院同类学制的平均合格率。
(四)“优秀学生干部”(指班委会、学生分会、学生会干部)评比条件
1.工作态度端正,工作能力较强,工作成效显著;
2.思想品德评定优秀,学年内无违反校纪校规现象;
3.学年内学习成绩平均80分以上,单科成绩70分以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课程成绩中等及以上;
4.体育成绩中等及以上;
5.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为合格。
(五)“学生会工作积极分子”评比条件
1.有饱满的工作热情,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且有一定成效;
2.思想品德评定为优秀,学年内无违反校纪校规现象;
3.学年内学习成绩平均为75分以上,单科成绩65分以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课程成绩及格及以上;
4.体育成绩及格及以上;
5.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为合格。
(六)“优秀毕业生”评比条件
1.在校期间思想品德优秀,没有违纪行为;
2.在校期间全部课程无补考,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答辩成绩优良、体育成绩良好并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3.毕业实习期间表现突出;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二、三学年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2)在校期间至少二次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3)在校期间至少二次被评为“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
 
 
 
 
 
 
 
 
 
 
张家界航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勤奋向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张家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二条  一、二、三等奖学金名额分别为全院学生人数的0.4%、3%、15%,单项奖学金名额为全院学生人数的5%。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等奖学金:
金额:1500元/学期
评定标准:
1、思想品德考核为优秀。
2、学期文化课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实验、实习成绩为优秀。
3、体育成绩良好及以上。
4、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为合格。
5、公益劳动成绩为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优先享受。
二等奖学金:
金额:600元/学期
评定标准:
1、思想品德考核为优秀。
2、学期文化课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实验、实习成绩为良好。
3、体育成绩为良好及以上。
4、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为合格。
5、公益劳动成绩为良好。
5、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优先享受。
三等奖学金:
金额:300元/学期
评定标准:
1、思想品德考核为优秀。
2、学期文化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实验、实习成绩为中等。
3、体育成绩为中等及以上。
4、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为合格。
5、公益劳动成绩为良好。
5、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优先享受。
单项奖学金:
评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定为单项奖学金。
(1)思想品德评定为良好。
(2)学习成绩进步突出,在院级、系部或班级工作中表现突出。
(3)各科成绩及格,实习、实验成绩及格,公益劳动成绩良好。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实施说明:
1.享受奖学金的范围:本院所有在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2.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下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各班报系审查,全部评定工作在下学期的第四周进行完毕。
3.评定工作程序是:班主任负责具体评定、系审核、学生工作处批准。
4.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学工处批准后各系应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无异议者,评定结果方为有效。
5.奖学金获得者须提供本人银行卡号由院财务处统一打入个人账户,奖学金证书由各系(部)统一到学生工作处领取。
6.各等级奖学金实际评定人数不得突破学院规定的指标数。若符合条件人数大于指标数时,则应按“择优评定”的原则确定名单(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除外),未评上的学生可参与到下一等级评定。
7.留级学生在留级的第一学年不得享受奖学金。
8.凡在校期间受有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的学生取消本学期奖学金评比资格。
第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张家界航院学生立功嘉奖办法
 
为激励先进,创建良好校风、学风,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功。立功等级分为一、二、三等
 
(一)英勇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
(二)见义勇为、同各种违法行为做坚决斗争,成绩显著者;
(三)舍己为公、救死扶伤、为群众做好事、为学院争荣誉,成绩显著者;
(四)刻苦学习、钻研科学技术,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一、二、三名者;
(五)关心学院建设、有较重大的创新和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和突破学院教学、生产关键技术做出了较大贡献者;
    (六)在省级以上运动会中,打破记录和取得冠、亚军者。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就成绩和贡献大小,给予通报嘉奖和通报表扬
 
(一)上述第一条中行为,尚不够记功者;
(二)不怕打击报复、勇于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者;
(三)热心社会活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持之以恒为群众做好事者;
(四)尊敬师长、关爱同学、助人为乐,事迹突出者;
(五)拾金不昧事迹突出者;
(六)爱护公物、为学校节约开支,成绩突出者;
(七)在地区级以上的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类竞赛中成绩突出者;
(八)在科技发明、科技创新、操作技能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三、奖励办法
 
(一)凡立功者,学院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事迹记入档案,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
(二)受通报嘉奖和通报表扬者,事迹通报全院,并进入档案,并发给一定的奖金或奖品。
(三)凡获各国家级比赛嘉奖者,学院奖励人民币2000~10000元;凡省级比赛嘉奖者,学院奖励500~4000元;其它各种立功奖励标准由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审查,经学院领导批准确定。
(四)上述立功受奖的事迹,均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依据。
(五)对犯错误受了处分的学生,在受到上述奖励后,可酌情撤消或提前撤消或降低原所受处分。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张家界航学院班级争先创优考核条
 
《张家界航院班级争先创优考核条例》是学院全面考核班级支部建设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根据学生管理工作以系为主的原则,其考核由各系组织实施,逐月进行。在考核中,各系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要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全面、客观、准确的反映各班实际工作状态和水平,真正起到激励班级工作和班主任工作的作用。
一、《条例》分为三个部分:其一为团支部建设,权重为0.3,由各系组织考核,团委负责审定;其二为日常管理,权重为0.7,由学工处、各系、教务处、体育工作部共同考核;其三为奖惩,由教务处、各系、体育教研室、团委、学工处共同组织考核。
二、各系依据条例组织对本系各班级的考核,每月初将上一个月的各班级打分和排名情况上报学工处。学工处依据《班主任津贴发放办法》审核发放班主任津贴。
三、三好班级、优秀班主任评比中的争先创优成绩由各系负责考核,学工处负责审定。
 
一、班级团支部建设
 
本部分除A项第1点、D项第1点第1小部分、D项第2点完全由系里考核外,其它均由院团委组织统一考核,各系可借鉴涉及到本系班级的数据作为本系班级排名的依据。
A  组织建设(20分)
1、坚持开“二会一课”活动,过好组织生活,每月召开一次团支部大会、一次民主生活会(单月)、团课(双月)。团支部大会占10分,召开则满分,不召开则无分。民主生活会或团课占10分。该项成绩以考核分×10%计入(20分)。   
2、支部团员、团干严格遵守团纪,认真履行团员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团干表率作用(具体按《团员管理处罚条例》执行),有违纪者在第三部分第五项给予扣分。
3、按时出席各类会议,每缺一人次扣3分,迟到一人次扣1分,圆满完成院团委临时下达的各项任务,未能及时完成的扣10分。
4、妥善保管院内各机构下发的文件、刊物,并认真传达文件精神,每缺一份扣3分。
5、认真做好组织发展工作,不按程序和要求,未把好质量关者扣5分。
6、按时上交《组织记要》,做到记载内容清楚详细,未按要求做到的扣2分。
B  学习教育(17分)
1、认真组织政治学习,得分以考核分×17%计入(具体内容:党团知识、时事政治、各种主题教育学习、讨论会等)(17分)。
2、认真组织参加各类教育培训(包括团员团干培训、入团积极分子培训,青年志愿者培训等),每缺扣3分/人次,迟到扣1分/人次。
C  宣传教育(23分)
1、按时完成黑板报(每月二十日前),要求能突出党、政、团的中心,报道宣传校园和班级的动态,得分以考核分×10%计入(10分)。
2、按期(单月二十日前)完成墙报,要求内容健康,知识面广,得分以考核分×7%计入(注:不出墙报的月份时此项基本分加在第1项)(7分)。
3、每月向广播站投稿3篇,要求保证质量,且至少有一篇是反映班级动态的文章,交足3篇得3分,缺一篇扣2分,录用一篇加一分(6分)。
4、积极向《张航青年》、《雏鹰》、《心理成长报》投稿,凡被录用时在第三部分第二项给予加分。
D  活动开展(40分)
1、积极主动地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
(1)认真开展青年文明监督岗工作(具体按《青年文明监督管理办法》执行)(15分)。
(2)大力开展“学雷锋”、“一帮一”活动,有突出好人好事的支部在第三分第三项加分(6分)。
2、认真组织每周日晚团支部活动(唱歌、演讲、收看新闻联播等)。要求内容健康向上,得分以考核分×12%计入(12分)。
3、结合本支部实际,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种有意义活动。(思想政治教育和文体活动)(7 分)。
4、积极参加院团委布置的以支部为单位组织的团的各类活动。有三分之一团员未参加者扣5分,弃权者扣10分,获奖的在第三部分给予加分。
 
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各系应对以下项目逐条逐项考核,对于没有固定教室的班级,学习纪律(A项)无法考核时,可将学习纪律的40分按均摊到B、C项中去,由B、C、D项成绩作为本部分争先创优的成绩;如果D项考核无法实施时,各系则可将此项数分均摊到B项、C项中,此时,本部分争先创优成绩由B、C项组成。
A  学习纪律(40分)
1、学习纪律由各系自行组织考核,要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班级工作,考核中应尽量包括学生成绩检查和老师检查两部分成绩,还可参考教务处提供的教学现场检查成绩。
2、严格早、晚自习考勤,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出现迟到及早退现象扣0.5分/人次,缺勤扣1分/人次。以20分为限,扣完为止。
3、加强学习纪律检查,早、晚自习纪律登记为差者,每班扣1-2分/次。以20分为限,扣完为止。
4、各系要加强对白天上课情况的检查,将缺勤、吵闹等上课秩序情况纳入到各学习纪律考核中去,具体细则由各系自己制订。
5、学习纪律考核应与各系进行的优良学风班级考核工作相协调,各系要尽量避免同一内容两套人马、重复检查的情况,以免造成教学现场的杂乱。
B  卫 生(30
各系根据当月宿管办检查的成绩与本系检查的成绩各占50%综合评定。各系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卫生,每月至少要有四次及以上卫生检查成绩,否则,评定成绩视为不合理,出现这种情况系领导应即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学工处可酌情扣发系部的有关经费。
1、教室卫生:满分为10分,成绩B1=(实际成绩/100)×10;
2、宿舍卫生:满分为20分,成绩B2=(实际成绩/100)×20;
3、卫生总成绩B=B1+B2 。
C  行为规范(20分)
本项由各系组织实施,在考核中应参考宿舍办提供的宿舍检查情况和学生会校园文明督查队反映的情况。检查人员在对学生的行为规范进行检查时,不配合工作、态度恶劣的,检查人员可视情节扣1~2分/人次。
1、仪表整洁,朴素大方,服饰整洁、卫生
(1)男生不准留长发、染发、剃光头;女生不准烫发、染发、戴首饰;违反者,酌情扣除1分/每人次;
(2)公共场所(除浴室、寝室)不准打赤脚、穿拖鞋、内短裤、背心、超短裙等奇装异服,违反者扣1分/人次。
2、爱护公物
(1)爱护教室、宿舍等公共设施,保护门窗桌椅子、栏杆等到公共设施,出现人为破坏现象,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并酌情扣2-3分/次;
(2)爱护公共财物,节约水电,做到人走灯熄、水停,出现浪费现象,给一定处罚,并酌情扣1分/次;
(3)寒暑假离校前未按学校统一要求打扫好卫生、关好门窗者,在开学后的第一个月中扣除1—2分,情节严重的加倍扣分。
3、遵守就寝制度及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
(1)遵守就寝制度
① 到了熄灯时间不熄灯,值班检查人员提醒一次后仍不熄灯的扣1分/次,第二次扣2分/次。
② 正常熄灯时间为晚11:00,11:00~11:30分钟回宿舍,视为晚归。
③ 11:00后讲话,第一次给予提醒、警告,第二次视为吵闹或严吵,扣2—4分/次。
④ 11:00后打电话、接电话、玩电脑的,扣1分/次。不听劝告者,值班人员有权暂时扣押其电话机。
⑤ 凡发现晚归的,扣1分/人次。晚归后进宿舍须登记,如有虚报班级、姓名或强行闯入者扣4分/人次。
⑥ 11:00后15分钟后不回自己寝室休息的或回了寝室但不在自己铺位就寝的视为窜铺,扣2分/人次(特殊情况将做特殊处理)。
⑦ 11:00后15分钟后不允许进行或围观下棋、打牌、弹琴、唱歌、放单放机、玩电脑,也不允许进行各项体育活动,否则扣1分/人次。
(2)严禁在宿舍楼内和寝室里生火、做饭、点蜡烛、私接电源否则扣2—4分/人次。
(3)凡住校生因事不能回寝室休息者须凭班主任同意并盖有系公章的请假条请假(补假条无效),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条的,须到值班老师或值班学生干部处说明情况,获的许可后方可离开。否则按缺铺处理,扣2分/人次。
(4)对哄骗、顶撞、殴打、报复值班人员者扣4分/人次。
(5)严禁起哄、聚众闹事否则扣5—10分/人次。
(6)代铺、未经允许留宿校外人员者扣2分/人次。
(7)严禁夜不归宿
① 就寝时间,企图翻越围墙外出被制止者,以夜不归宿论处;
② 家住永定区的住校生周末回家,须经班主任批准;家住桑植、慈利、武陵源等较近县区的寄宿生周末回家,须经系批准。未经批准按夜不归宿论处;
③ 翻墙逃夜被抓住后虚报班级、假名者,以夜不归宿论处;
④ 晚11:30未回寝室视为夜不归宿;
⑤ 凡夜不归宿者扣10分/人次;
⑥夜不归宿且在外闹事或做其它有损于学院声誉的,视情节加重处罚。
(8)凡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者,将根据《学工处罚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讲究公共卫生,积极参加卫生活动,树立良好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对破坏校园卫生的现象给一定的扣分
(1)校园内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除按有关 条例处罚外,扣1-2分/次;
(2)在校园内、楼道乱倒垃圾、乱泼水者,酌情扣1-2分/次;
(3)对于在食堂等公共场所场合乱倒饭菜的现象,酌情扣1-2分/次;
(4)出现在墙上乱涂现象,酌情扣1-2分/次;
(5)向窗外扔纸屑、垃圾的,酌情扣1-2分/次。
5、遵守公共场所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不起哄、滋事,做文明观众、听众
(1)在听报告、观看演出、各类比赛时做文明观众、听众,对于违反会场、赛场纪律,有起哄、滋事等现象,酌情扣1-2分/次;
(2)在食堂就餐时,扰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扣1—2分/次;
6、对于各种不良嗜好的处理
(1)对于在公共场所抽烟、酗酒的,扣2-3分/人次;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根据《学工处罚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对于玩麻将、扑克牌等各种形式的赌博,扣3-4分/人次;并根据《学工处罚条例》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7、言谈举止要求文明,出现不文明现象酌情扣分
(1)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对师长、同学有礼貌,若出现顶撞、辱骂、毁谤、甚至打击报复的现象,一经发现,酌情扣2分/人次;
(2)校园中要求礼貌用语,对说粗言秽语、低级下流话者扣1分/人次。
D、早操评比方面(10)
本项由体育工作部负责考核,月底将结果交各系。如果此项考核无法落实,各系可将此项数分均摊到B项、C项中。
两操认真,保质保量,严格考勤,每缺一人次扣1分。迟到一人次扣0.5分。
 
三、奖 惩   
1、在各类校级活动中,获得集体各次按2……1分加分个人按名次加计1……0.1分,体育道德风尚奖加计2分,最佳入场式加计1分。
2、鼓励同学参加各类竞赛,获国家级奖励或取得名次者给予10—3分加分,凡参加者给予2分/人次的加分;获省级奖励或取得名次者给予9—2分加分,凡参加者给予1分/人次的加分;在部、省级刊物上发表文章给予3分/篇的加分;在市级刊物上发表一篇文章加2分。在《张航教育》、《张航青年》、《雏鹰》上发表加计 0.1至1分/篇。
3、对于每月突出的好人好事,给予0.1-2分/人次的加分。
4、各班干部认真组织本班班会学习,各班学生不得有迟到、早退、缺席、做与班会内容无关的事,否则扣0.1至1分/人次。
5、对于违反校纪校规、团纪的同学,按处分决定扣1-10分。扣分标准为:开除学籍扣10分/人次、勒令退学扣8分/人次、留校察看扣6分/人次,记过处分扣4分/人次,严重警告处分扣2分/人次,警告处分扣1分/人次。
6、公益劳动专周受学工处表扬的班级加1分/周,受批评的班级扣1 分/周。
 
 
张家界航院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办
 
第一条  除有明确说明的以外,以下各条规定适用于学年制教学管理制度各专业,对于对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专业,按《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第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和理论性考查课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线;实践性考查课程成绩采用等级制,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等级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为:90分及以上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70分为中等;69—6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本条适用于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各专业)。
第四条  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试、操作等多种命题方法,以闭卷笔试为主。
第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本条适用于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各专业)。
学生体育与健康教育课程考核按《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体育与健康教育课程考核办法》执行(本条适用于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各专业)。
第六条  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并按要求进行了考核,成绩达80分(良好)以上,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的成绩记载。
第七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方法为:期末考试成绩占70%,期中考试和平时成绩占30%;考查课的成绩评定以平时实习、实训、实验、作业、课堂提问和单元测验的情况为依据评定等级;理论性考查课应根据课程内容每学期进行2—3次测验,不提倡在(期末)课程结束时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测验(本条适用于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各专业)。
第八条  一学期无故缺课课时累计达该课程额定数的10%,或者缺交作业和实验报告次数,一学期累计达该课程额定数的25%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的成绩,百分制的只计平时成绩部分,等级制的,按不及格处理。毕业实习前可补考一次。
第九条  学院实行学期、学年补考制,并在毕业实习前及毕业前分别进行一次补考。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补考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均应在学院规定的日期内补考。最后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达到留、降级、退学规定者除外)毕业后两个月内进行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历次补考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应该在考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须持有关证明),经所在系系主任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准予缓考;否则记为缺考,应当参加下一次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按《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考核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其作弊情节给予最低为记过和跟班试读,最高这为开除学籍的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好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系系主任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本条适用于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各专业)。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根据学院《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
 
 
 
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升留级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根据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对升留级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希望全院教职员工严格遵照执行。
 
一、不及格门数的确认办法
    1.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学年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则计算为一门不及格课程。
    2.对于《数学》、《英语》,两个学期同一门课程不及格的只算1门。
    3.不及格课程包含人才培养方案中单列的实践教学环节。
    4.不及格门数无考试、考查课之分。
    5.不及格门数不包括《体育》、《公益劳动》、《普通话》,三年制高职不包括《微机应用》。
 
二、学制的确认办法
    1.普通高中或中职毕业生在我院就读高职的为三年制高职。
    2.普通初中毕业生在我院就读高职的为五年制高职。
 
三、升留级规定

学制
不及格门数
处理办法
三年制高职
4门及以上,6门以下
留级
6门及以上
退学
五年制高职
6门及以上,8门以下
留级
8门及以上
退学

 
    注:1.对学习感觉吃力、跟不上教学进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系部、教务处审核,可以降级。
    2.原升留级管理办法中的跟班试读和留级试读废止。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张家界航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
 
(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激励学生争先创优,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决定对我院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考核,为了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的主要依据
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出细则,根据细则,对学生进行量化考核评分,根据评分评出等级作为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的成绩。
二、考核的成绩评定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等级与量化评分的对应关系为:90分及以上为优秀,89~75分为良好;74~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考核的基本操作规则
    (一)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期期末,在系党总支的领导下,各系成立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系党总支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系主管理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为系辅导员和各班班主任。
(二)自我评价。学生对照《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颁发的《学生手册》,认真填写《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表》,对一学期来自己的思想品德情况进行总结,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自我评出等级。
(三)班级评价。在班主任指导下,各班成立以团支部书记为组长,班长为副组长,另推选3~5名学生参加的考评小组。考评小组对每个学生《考核表》所填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结合班级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考核对象给出评语并评出等级,也可直接给出评分。当对考评小组的某成员进行考评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四)班主任评价。班级考评小组将本班学生的考核表汇总到班主任,班主任要认真审查每张考核表的内容,根据自已平时掌握的情况并结合班级评价对学生进行考核,写出鉴定,给出等级也可直接给出评分。
    四、考核成绩的计算方法
考核成绩的计算由班主任负责。
(一)等级与分数转换规则
为方便班主任折算总分,现给出等级与分数的转换规则如下表:
 
(二)总分折算方法
1.高中起点大专班:考核总分=班级考评分数×40%+班主任考评分数×60%;
2.初中起点大专班:考核总分=班级考评分数×30%+班主任考评分数×70%。
五、成绩汇总、审查与存档
(一)考核总分出来后,班主任根据分数与等级对应关系,将总分再次换算成相应的等级,然后填写《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成绩汇总表》一式四份。
(二)班主任将成绩汇总表(共四份)与思想品德考核表交系考核领导小组审查,除将成绩汇总表一份和思想品德考核表留系存档外,其余三份成绩汇总表分别送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班主任。
(三)教务处将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与体育、课程成绩一样计入学生学籍成绩档案。
(四)班主任要将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成绩写入通知书寄给家长。
六、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标准
(一)政治标准(满分18分):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思想标准(满分18分):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学习标准(满分20分):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道德标准(满分32分):
1.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满分8分)
2.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满分8分)
3.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不吸烟、酗酒、起哄、乱扔乱砸东西;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满分8分)
4.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不破坏公物,损坏公物能主动赔偿;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满分8分)
(五)健康标准(满分12分):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七、其它规定
1.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该学期思想品德考核为不合格,但对下一学期的考核不再产生影响;
2.凡一学期内,受处分超过两次者,其思想品德考核为不合格;
3.凡一学期内,受到校纪校规处分者,其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不能评为优秀,具体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最高只能评为良;
(2)受记过处分的:最高只能评为合格。
4.优秀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班人数的25%。
八、思想品德考核成绩的作用
(一)凡学期思想品德考核为不合格者,取消其该学期所有评先评奖、组织发展资格;下学期末可以就上学期思想品德不合格申请重新考核。
(二)凡最后一学年思想品德考核有一次不合格者,缓发其毕业证半年;
(三)凡无思想品德考核成绩的学生不予颁发毕业证。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十、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张家界航院体育与健康教育课程考核办
 
一、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体育与健康教育课程按年级统一考试内容和标准,并实行教考分离。每学年还要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对学生进行测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验内容包括:身高、体重、肺活量、握力、台阶试验、立定跳远、50M、1000M跑、仰卧起坐、坐位体前屈。
二、体育与健康教育课程成绩评定标准:三年制高职学生第一学年上普修课,第二学年开始上分项课;五年制高职学生,第1~2学年上普修课,第3~4学年上分项课。
1.三年制高职学生:第一学年统一考试成绩占60%,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占30%,表现成绩占10%;第二学年统一考试成绩占30%,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占30%,分项成绩占30%,表现成绩占10%。
2.五年制高职学生:第1-2学年统一考试成绩占60%,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占30%,表现成绩占10%;第3-4学年统一考试成绩占30%,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占30%,分项成绩占30%,表现成绩占10%。
三、为了加强早操的管理,实行早操和体育与健康教育课程成绩相结合。学生每迟到三次,按旷操一次处理。一学期旷操达三次者,体育与健康教育课程成绩降低一个等级;一学期旷操累计达5次者,体育与健康教育课程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且不能参加学期补考,只能参加学年补考。
四、因生理缺陷而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可申请免试。申请免试需个人申请,班主任、系领导签字,学院医务室证明,体育部审批后,方可免试。
五、未开设体育课的毕业班学生必须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测验。测验未合格者不予发给毕业证书。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解释权在体育工作部。
 
 
 
 
 
 
 
 
 
 
 
张家界航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暂行)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院决定对2005级部分专业试行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制度改革。
学分是用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课程学分主要根据该课程的地位和学时数来确定。学分制是一种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以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累计平均学分成绩点为衡量标准,考核学生学习效果的教学管理制度。
通过试行学分制使每一位学生都能得到适合自身特点的最佳教育和全面发展;有利于教师发挥专长,促进教师的知识更新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是现代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为此,特制订学分制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一条  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高职教育专业课程体系包括理论教学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实践教学占总学时的45—55%。
第二条  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必修课包括公共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其中各专业都应开设的公共课程包括政治理论(含思想道德修养,马克思主义哲学、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职业道德)、就业指导、高等数学、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和体育与健康教育等。
(二)选修课:学生可以有选择地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1. 限选课:指学生在学校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按规定要求选修一定学分,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学院将创造条件逐步扩大限选课范围,使学生有一定的选择余地。
2. 任选课: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的课程。学院应当充分重视任选课的设置,提供较多备选课程,鼓励学生自主选修,并认真做好任选课的教学管理工作。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必修课占全部学分数的比例将随着学分制的完善逐步降低,当前要求低于75%,同时强化课程模块和课程先行后续关系的制约作用;选修课占总学分的比例将随着学分制的进展而逐步增加,当前要求高于25%。
第三条  学分规定
(一)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一般理论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实践课程24学时折算1学分,整周实践教学环节课每周计1学分;
(二)体育与健康教育、大学生心理健康,每学期计1学分,就业指导课每学期计0.5学分;
(三)军训计1学分;
(四)学生按要求参加的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和毕业鉴定等不计学分;
(五)实行奖励学分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我院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三年制专业为120—135学分。
 
第二章  学制规定
 
第五条  实行弹性学制。我院三年制专业的基准学习年限为三年。学生提前修满规定的学分,且平均绩点达到2.5及以上,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在基准学习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的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选课和免修制度
 
第六条  学生在选择课程时必须按下述要求进行:
(一)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选课。每个专业的教学计划必须说明课程的先行后续关系,必修课优先选择,应先修先行课,后修后续课。
(二)实行分阶段选课制度,阶段的划分以学年为单位。学院每学年对学生所获学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凡已获学分数低于应获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二者或有三门及三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必须跟下一年级修读未获学分的课程,其它课程的修读按本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凡已获学分数低于应获学分总数的1/2(含1/2)者,跟下一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考核合格转为正式生,试读期间无明显进步的取消试读资格。
(三)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择,学生所选课程以教务处打印出的课程认定单为准。
(四)一门课程如要求修读的人数超过限选人数,则按先选先定原则予以确认。如果要求修读的人数不足30人,则不开课,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最后一个学期除外)修读的课程应在15到25学分之间,一般不超过25学分。符合如下条件的学生有资格选修超过25学分的课程:
(一)平均绩点值达到3.5,每学期可修读不超过35学分的课程;
(二)平均绩点值达到2.5,每学期可修读不超过30学分的课程; 每学期选课少于15学分的,需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为便于学生修读,公共必修课原则上应每学期开设。
第九条  修读课程一经选定,学生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
第十条  免听与免修。免听是对成绩优秀学生的一种奖励,只有平均绩点值达到3.5以上者方可申请免听,且一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2门。学生因故跟下一年级修读时,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可以免修。无论是免听还是免修,学生都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免听(修)申请表,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免听课程可不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或通过高一层次社会自考课程,可申请免试相应课程。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考前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认可后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军训、“两课”、体育与健康教育课、实验实习课、技能训练课、社会实践及毕业论文(设计)等,没修读过的均不得免听或免修;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与健康教育课或参加军训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体育课由体育部确认,教务处批准,以其他方式学习;军训课由学院指定医院的医生证明,报体育部批准后,参加其它特定课目训练,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二条  为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对在学习方面或者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奖励学分,并计入必修课学分中。具体奖励标准为:参加各种技能大赛、获国家级奖项或省级一、二等奖者奖励2学分。非英语专业学生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基准分数线者奖励0.5学分,英语专业学生获得专业英语四级证书者奖励0.5学分。
第十三条  选课程序
(一)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2至13周公布下学期预排课程总表,各系向学生公布选课资料(如专业教学计划、选课流程图、课程简介和任课教师简介),学生于第14至15周进行课程初选;学生选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从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始;
(二)每学期选课前,各系部除进行宣传外,还应组织教师接受学生咨询;
(三)学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学生选课单》,以班为单位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教务处根据学生选课情况负责打印各教学班的课表;
(四)选课单交给每个学生,学生编制自己的听课表,
(五)开课的第一周为试读周,第二周为退选或改选周,学生退选或改选必须得到批准,未得到批准而擅自弃选者,弃选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实习实训类课程一般不得弃选。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理论课程及公共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军训、实验实训实习课、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采用等级记分制(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二级制:合格、不合格),并计算相应的平均绩点。
第十六条  一定程度上取消补考制,即考核成绩在40—59分的课程可予以补考,低于40分或等级记分制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参加重修或另选其它课程。
(一)必修课、限选课低于40分或等级记分制不及格,应重修直至及格为止,以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任选课低于40分或等级记分制不及格,可重修该门课程,也可另选其它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不影响毕业;
(二)学生重修应在选课之前填写“重修申请表”,经系(部)批准;
(三)学生重修一般应在下一次开设该课程时插班学习或单独组班上课,少数以后不再开设的课程,可指定教师单独辅导,但必须实行教考分离;
(四)学生一学期重修课程一般不得超过3门;
(五)专业主干课的重修一般不得免听,特殊情况须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任课老师签字,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免听,但必须完成指定作业,并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须办理缓考手续;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凡擅自缺考的,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修也可另选。
第十八条  实行教考分离制,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实行绩点学分制。学生选修课程经考核达60分,其课程成绩系数计为1.0,接着成绩每增加1分,则相应的成绩系数增加0.1;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计量成绩的课程,其课程成绩系数分别计为:4.5、3.5、2.5、1.5、0,采用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计量成绩的课程,其课程成绩系数分别计为:2.5、0。
学院对每位学生每学期各门课程的成绩都进行绩点值换算,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评选优秀学生、决定学生修读的学分量及辅修资格的标准。成绩与课程成绩系数对应关系见下表: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分以下
五级制对应的百分制
优(95)
良(85)
中(75)
及(65)
不及格
二级制对应的百分制
合格(75)
不合格
成绩对应的成绩系数
4.0-5.0
3.0-3.9
2.0-2.9
1.0-1.9
0

 
(一)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系数
(二)平均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平均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系数)/∑课程学分
 
第五章  主修与辅修 
 
第二十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学院实行主修辅修制。主修专业是指学生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个人情况所选择的以完成学业为目标的修读专业;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主修专业以外,修读的任一其它专业。
第二十一条  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修完辅修专业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毕业时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未修完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者,不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但可以开出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证明。所修学分可以抵冲任选课学分。
第二十二条  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其毕业资格不变,仍然要取得规定的总学分,且综合计算的平均绩点达到2.0以上。对因未修够主修专业学分而不能毕业者,无论其是否修够辅修专业学分,均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三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学分,准予毕业。
对综合计算的平均绩点达到3.5以上的学生,学院将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学分,且综合计算的平均绩点达到2.5及以上者,可以提前毕业,提前的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年。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应在一学期前提出申请,经院长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所修课程经考核80%以上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学生完成了学习年限,并修读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或必修课学分而又要求离校者;
(二)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三)未获得学院规定的外语、计算机等级及技能证书者。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上述第1项结业的学生须继续修读相应的课程,达到规定的学分才能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年度为重修合格后的年度。属于上述第2、3项结业的学生可在一年内申请重做毕业设计(论文),或通过考试获得相关证书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对于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先就业、创业,一段时间后,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回本校继续学习。
 
第七章  学分制管理的配套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行导师制。导师制是学分制管理的重要配套制度。导师主要负责与学生学习相关问题的管理。每班配备1—2名导师,导师由各系部负责管理。导师资格及职责由教务处确定。
第二十八条  完善以学生学籍管理为中心的学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教材的订购与供应要与学分制管理相适应,要制订一套与学分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严格教材管理,提高教材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超过基准学习年限的,按学分收费,不再按学年收取学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如入学与注册、转学、休学与复学、考勤、奖励与处分等),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教务处,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本规定自二○○五年部分专业秋季入学的高中三年制高职学生中开始试行。
 
 
 
 
 
 

张家界航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生团体建设,加强学生团体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我院学生团体组织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团体是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及志向的学生自愿组成的学科学、学技术、学知识和开展文艺体育活动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学生团体的活动宗旨是把学生组织起来,有领导、有计划、有成效地开展课外活动,以扩大学生知识面,丰富课外生活,培养广泛的爱好与志趣,锻炼组织活动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学生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四条  学生团体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和学生团体联合会具体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学生团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学生团体的统一管理机构是学生团体联合会。学生团体联合会的具体职能如下:
(一)定期召开各学生团体负责人会议,听取各团体的工作汇报,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指导性建议;
(二)对学生团体进行考核,并根据情况给予奖惩。做好学生团体活动经费的预算,向学生工作处汇报工作;
(三)抓好学生团体自身建设,指导学生团体抓好负责人队伍建设,发挥集体作用,群策群力,提高学生团体的活力;
(四)每学期初负责审核各学生团体工作计划,在此基础上制订学生团体联合会学期工作计划,并做好计划实施方案,根据计划方案作好活动总结; 
(五)及时传达落实学生工作处工作部署,检查学生团体执行各种决定决议情况;
(六)指导学生团体做好每学年新会员招收工作;
(七)召集各学生团体相关负责人,检查各学生团体的财务工作,汇总并公布学生社团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  成立学生团体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必须有利于文明校园建设;
(二)有学生团体章程;
(三)有学生团体活动的内容和开展活动的方式,以及接纳团体会员的办法等;
(四)有相应的筹备组织机构,明确的学生团体筹备负责人;
(五)有可靠的活动经费和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成立学生团体的程序:
(一) 凡拟成立学生团体,其发起人至少3~5名。申请成立时必须具备以下几项资料:书面申请、成立该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简述发起人的基本情况。上述材料交学生工作处审批,学生团体联合会登记备案。
(二) 经审批后,由负责人草拟团体章程。
(三) 招收会员,首批会员至少20人。
(四) 召开成立大会,通过团体章程。
(五) 成立理事会,聘请指导老师。
第八条  学生团体的章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名称;
(二) 性质和宗旨;
(三)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五)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纪律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学生团体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团体最高权力机构,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生团体联合会备案;各团体由会员大会产生的理事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生建立跨校团体,须经学生工作处审查,主管院领导同意,由学生工作处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各学生团体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及时做好新会员的吸收工作和会员登记工作,并要求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生团体联合会申请年检注册,汇报协会异动情况并申报活动,逾期不履行年度登记注册手续的,作自动解散处理。
第十二条  各学生团体不得自制公章,一律不发会员证;面向校内外的工作联系,均使用学生工作处开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  各学生团体名称应与团体业务范围及成员分布相一致。
 
第三章  学生团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和提倡学生团体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十五条  各学生团体应当在每学期初在学生团体联合会的指导和帮助下,结合本团体特点,拟定工作计划,经本团体全体会员讨论通过,报学生团体联合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必须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在宪法、法律和校纪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学院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须经学生工作处同意、保卫处备案,并报学院批准。
第十八条 各团体要依据学期初拟订的计划开展和组织活动;开展和组织活动前七天(大型活动须提前十五天),各团体必须将活动实施方案报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批、备案,以此作为开展活动、进行活动宣传及申请经费的依据。
第十九条  各团体开展活动后,必须做好活动总结,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上交学生团体联合会备案,作为各项评优依据。
第二十条  团体活动内容应体现其宗旨,积极开展各项有意义的活动,每学期应至少开展两次活动。
第二十  学生团体应积极参与配合学院组织、倡导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  任何人不得私自借用团体名义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各团体如需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学生团体联合会同意,并报院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二十  各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以智力开发为主,劳动服务为辅,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
第二十  各项勤工助学所得收入除去必须开支以外,应作为本团体活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学生团体经费管理
 
第二十  学生团体经费原则上自理,会员的会费是团体的基本活动经费。
第二十  会费的标准由各学生团体提出、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查、学生工作处审批确定;会费原则上每学年交纳一次。
第二十  学生团体基本经费的使用由各团体按团体章程自主决定,但必须坚持节约、合理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实行财务公开,定期接受全体会员的检查。
第二十  学生团体组织开展大型活动而本身经费不足时,可提出经费申请,报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查,经学生工作处同意,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各团体经费必须有专人负责,做好团体经费的管理工作(包括学院补贴的经费和本团体的活动基金),列清明细帐,做到账目清晰,帐据相符,并定期向会员公开和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汇报(出具帐本及有关发票、收据、证明),再由学生团体联合会上报院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条  各团体经费使用后,必须凭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的发票或收据方可报销。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  我院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团体,团体内部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  团体会员有权了解所在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咨询。
第三十 学生团体执行机构负责人若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会员利益的,团体会员有权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或直接向学生工作处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  学生团体会员应积极交纳会费,自觉接受团体的定期注册,每个学生不能同时加入超过三个团体。
第三十  团体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团体职务的权利,并承当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  团体会员应当积极参加团体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就团体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团体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团体档案管理
 
第三十  各团体须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将档案送交学生团体联合会检查,应建立的学生团体档案文件包括本团体章程、各种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帐目等。
第三十  各类文稿按以下办法进行分类编号。 (一)章程、制度类编号为:××章程;
(二)计划类编号为:××计划;
(三)总结类编号为:××总结;
第七章  学生团体负责人管理
 
三十九  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做到: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二)热心团体工作,愿意为团体、为同学作出奉献;
(三)以身作则,严以律已,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养成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作风,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五)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和不良现象作斗争;
(六)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第四十条  各学生团体必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做好换届工作。
第四十  各学生团体采取会长负责制。设一名会长,由会长提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产生团体理事会,理事会必须以精简为原则,由至少三人及以上奇数成员组成。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产生的程序是:由前任领导机构提出候选人2~3名,也可由五名会员联合提名,学生团体联合会对其资格审查后确认正式候选人,由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由学生团体联合会报请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主要指团体正副会长,学生团体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但有监督财务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任职期满后,由学生团体联合会作出工作鉴定,在学生团体联合会及本人所在系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团体负责人的失职处理:
(一)团体负责人在任失职者,其罢免及增补由该团体理事会协同学生团体联合会讨论决定;
(二)学生团体负责人被罢免后,由学生团体联合会通报所在系备案。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生团体活动,表彰在学生团体活动中涌现的积极分子和优秀事迹,学生团体联合会对在学生团体活动中有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  学生团体联合会的表彰形式主要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四十  对违反团体管理、活动管理、经费管理、档案管理、负责人管理的集体和个人,学生团体联合会有权给予批评和处罚。
四十九  对学生团体的处罚形式主要有: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扣发活动经费、整顿审查、吊销注册证明、勒令解散等;对个人的处罚形式主要有: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提交学生工作处处分等。
第五十条  受整顿审查的团体,在规定期限内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审查继续开展活动,屡教不改的予以吊销注册证明或勒令解散的处分。 
第五十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团体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 活动范围及内容与团体宗旨、章程不符;
(二) 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和拒绝学生团体联合会及学生工作处的指导;
(三) 财务制度混乱;
(四) 团体理事会有违纪行为;
(五) 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五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吊销注册证明或勒令解散的处分: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二)开展与其宗旨、任务不相符且有严重错误的活动者;
(三)违反学院纪律及本条例,情节严重者。
第五十  个人受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受通报批评或处分,均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系。
第五十  学生团体受到通报批评、扣发活动经费、整顿审查、吊销注册证明以及勒令解散等处罚,均由学生团体联合会以书面形式报学生工作处,并建议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张家界航院学生课外活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外活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思想性、趣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良好校风建设,有益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二条  学生开展课外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  课外活动由学生工作处和团委负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但严禁学生在学习期间参加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经商活动。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条  学生成立勤工助学组织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都必须经过申请,系部批准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等程序,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凡需到校外联系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都必须持系部证明,经院团委批准办理手续。
第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组织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要讲道德、讲信用,各种单据必须注明真实地址和姓名,严禁以勤工助学为名进行诈骗活动。
第八条  勤工助学限于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进行,任何学生不得因勤工助学而占用正常的学习时间。
 
第三章  学生团体活动
 
第九条  学生团体联合会是学生自我管理团体活动的机构,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行使管理权。
第十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将团体章程报学生工作处审查和批准,学生团体联合会注册登记后才能开始活动。学生团体活动一般限于课余时间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会员参加学生团体活动,如与学院、系、班级活动冲突的,原则上都必须参加院、系、班级活动,确因特殊情况需参加学生团体活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各学生团体每学期第二周前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注册和报备活动计划。学生团体在一学期内活动少于二次的,则视为自行解散。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一般不进行跨校际的活动,需请校外单位和人员来校开展活动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学生工作处批准、保卫处备案。原则上不成立跨校际的学生团体;如需要成立跨校际的学生团体,应先经学生工作处审查,主管院领导同意,由学生工作处呈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不得刻公章,不发会员证。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理。
第十五条  各学生团体名称应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相一致。
 
第四章 讲座、墙报、广告、报刊
 
第十六条 任何学生组织请校外人员来校办讲座,应事先将讲座内容、主讲人身份等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审查批准宣传统战部和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举办。请校内教师和学生举办讲座,须经所在系批准,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七条  经批准同意举办的讲座,由组织讲座的单位拨发经费并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院内宣传活动由党政办统一管理,单位或个人要在院区进行大型宣传活动,须提前一周报党政办批准、宣传统战部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墙报、海报和广告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张贴,并有明确的落款单位和日期,不得在宿舍区、教学区、墙报栏等公共场所张贴任何墙报、海报和广告。
第二十条  学生组织出版的报纸、刊物,如属系内交流的,须经系党总支批准;如在院内交流的,须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如在校外交流的,应报院党政办批准并登记注册。
 
第五章  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班级组织的院外集体社会活动,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系领导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同意后由班主任亲自带队方可进行。其他单位或部门组织的学生院外活动,必须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由院团委和学生工作处报学院审查批准,院团委和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国家政务、社会事务和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应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举行游行、示威活动,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张家界航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提高我院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以自立成才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是培养“四有”人才的有效途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  学院有权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利益,对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工作,一律拒绝接受。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学生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读三年制大专生和五年制三年级大专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由院党政办、学工处、团委、各系、部等单位的有关领导任委员,负责全院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简称勤工办),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我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管理、指导全院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全院勤工助学岗位(校内)设置、人员招聘、工资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全院贫困生资料库由勤工办负责建立,各系予以配合。
第十条  每年新生进校后的第一个月,各系要开展贫困生调查摸底工作,对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登记,并建立困难学生档案,同时报勤工办备案。
第十一条  各系要指定专人负责本系贫困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二条  全院各单位不得单独面向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勤工助学岗位;凡私自用工的单位,一经查实,学院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否则扣发单位领导的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划拨一定资金用于勤工助学活动,由财务处建立专门的勤工助学账户,统一管理贫困生勤工助学工资的支付情况。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勤工办组织的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及工作性质,对协议以外的要求有权拒绝;
(三)有权拒绝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
(五)有权要求勤工办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发生的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登记表》,经系考核、勤工办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三)按照用工协议认真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
(五)勤工办及用工单位要求的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拓展勤工助学渠道,各系、部、处、室、馆、实训(培训)中心等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和临时两种。勤工助学岗位设定由学院内部用工单位与勤工办协商确定。固定岗位每学期初设定,临时岗位由用工单位提前一周向勤工办申报。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由各系推荐、勤工办和用工单位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取,但应优先安排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学院内部用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报勤工办备案。
第二十条  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被用工单位辞退者或连续两个月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受到校纪处分尚未撤销和考试成绩学期有两门以上不及格的学生不得申请勤工助学。
第二十二条   贫困生标准(参考数):月生活费低于120元,高于80元;特困生标准(参考数):月生活费低于80元。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常上网玩游戏,生活浪费、不注重勤俭的学生原则上不予以办理勤工助学的申报。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经办理勤工助学的学生,若发现其经常上网玩游戏及抽烟、酗酒、逃课等情况,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3月和9月(新生进校后)。
 
第五章  报酬支付
 
第二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支付按“能力培养与经济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以小时计算劳动量的岗位(临时岗位),原则上按8元/小时标准计算,以天计算劳动量的岗位(15天以内),原则上按30元/天。以月计算劳动量的岗位,一、普通岗位100-200元/月;二、艰苦岗位200-400元/月。寒、暑假按月计算,每月450—500元。
第二十七条   若录用单位为盈利单位,学生的劳动报酬全部由该单位支付,若录用单位为非盈利单位,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院支付。
第二十八条  学院保护学生的诚实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院每年度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条   学生未向勤工办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资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告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决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张家界航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住宿管理
 
第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是学生宿舍的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设施维护、日常服务工作,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对违规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及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学生宿舍。
第二条  学院通过成立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健全各室寝室长管理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生宿舍的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作用。
第三条  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交纳住宿费的收据,在各系领取宿舍钥匙后,按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许可不得调换或占用其他房间或床位。学院需要调整学生宿舍时,入住者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条  所有全日制在籍学生必须在校内住宿(已办理外宿手续的学生除外),市区内的学生周五、周六晚经班主任同意后可回家居住,其它时间离校须经系部批准。
第五条  学生宿舍作息时间是:早6:30起床,晚22:30归寝,23:00熄灯就寝。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就寝。
第六条  宿舍内严禁留宿异性。不准留宿亲友和其他校外人员。
第七条  每个寝室推选一名寝室长,负责本室卫生清扫、内务整理、寝室秩序、宿舍维修报告等管理工作。住宿学生实行轮流值日制度。
第八条  学生在办理完休学、退学、毕业等离校手续后3日内,必须搬离原入住宿舍,否则,学校可强制处理。
第九条  住宿学生毕业离校时须经宿舍管理办公室签字盖章后,方可领取毕业证。
第十条  凡有不按时就寝、夜不归宿、在外租房或在宿舍内留宿异性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必须凭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通行证等)出入,必须服从门卫的管理,如询问、检查等,严格履行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非本宿舍楼的学生或外来人员进入宿舍楼,须凭证(学生证、身份证等)在门卫处办理来访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会客完毕,须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一切来访人员必须在晚10:30前离开宿舍。
第十四条  宿舍内非本人物品严禁带出,学生携带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外出,需有寝室长签字,并经门卫或值班人员检查、登记后方可出门。
第十五条  摩托车、自行车严禁进入楼内,一律放在楼外指定地点。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晚11:00锁门熄灯,学生须提前归宿,如因特殊原因晚归者,需向门卫说明原因,并凭证进行登记,否则不予开门。
第十七条  凡不遵守门卫制度且不听劝阻的学生,门卫要给予批评教育,无理取闹情节严重者,交学工处、保卫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门卫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尽心尽责确保住宿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对值班期间发生案件而导致经济损失的,依案情性质,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经济赔偿从值班人员工资中扣除。门卫管理人员上班时不准干私活,要做好会客、值班、维修记录。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宿舍成员要提高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注意防火与防盗,杜绝各种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宿舍发生案件应及时向报告,要注意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保卫处开展侦破工作。
第二十条  本人不在寝室时,不要将钱、卡、证、手机等东西随意扔在床上、桌上,离开寝室时,要关门上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钱、票、卡、证、手机及其它贵重物品,大笔现金不要留在寝室过夜,除留少量零花钱外,多余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丢失房间钥匙者,应及时通知门卫,如没及时寻找到,应重新更换门锁。
第二十二条  禁止乱接电源。除学校在学生宿舍安装的电源插座外,禁止在宿舍改装插座或另接电线,如有违者,除拆除线路外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超过800W的大功率电器,例如电热水器、电炉、电熨斗、热得快等各类电器,禁止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灶等可能引起火灾的器具,一经发现,当场没收器具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焚烧杂物。禁止在学生宿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如鞭炮、酒精、汽油、炸药、香蕉水等),违者没收物品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铺位上吸烟、点蚊香,禁止在宿舍内点蜡烛、油灯等。
第二十六条  对配备在学生宿舍的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灯和其他安全疏散等消防设施,要爱护,严禁挪动、试用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宿舍。禁止学生在宿舍内兜售物品或进行其它买卖活动,违者除没收其商品外,并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或造成严重问题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卫生工具以系部为单位每学年发放一次。各系辅导员每学年开学后三天之内造表到学工处统一领取卫生工具发放到各班各寝室。各寝室必须妥善保管使用好卫生工具,在规定期限内损耗或丢失,自行负责解决。
第二十九条  每天早晨8:00前,下午2:30前,各寝室须将垃圾袋装后放入走廊垃圾桶,由清洁工清收;其他时间清扫的垃圾由学生自行清收干净,不得在楼内乱扔乱倒。
第三十条  入住学生须尊重宿舍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宿舍区的卫生,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三十一条  寝室内务卫生由寝室长每天安排值日生按学校卫生检查标准的要求轮流打扫,各系部每天检查内务卫生并公布结果;每周四进行一次宿舍大扫除,由学生会生活部和女生部进行检查并在全院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  寝室内务整理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寝室责任区域干净,无垃圾,窗台及窗户上无乱摆乱挂现象。
(二)室内设计整体效果好,寝室无异味;门窗、玻璃无污迹,无灰尘 。
(三)四壁干净,无蜘蛛网,无乱贴、乱画、乱刻、乱钉、乱挂现象。
(四)床铺整齐,铺面平展,被子摆放在一致,床上无乱放衣物、书籍等现象。
(五)物品摆放整齐,箱子摆放在箱架上,无积灰、无脏痕;凳子放在桌下,桌、凳上干净无杂物;鞋子摆放在床下或鞋架上,后跟朝外,成一直线。
(六)地面拖扫干净,无用水冲洗地面、乱倒污水、乱丢脏物或在规定时间外向走廊扫垃圾的现象,地面无纸屑、烟头、痰迹、积水、杂物等。
(七)卫生间地面干净,物品摆放整齐成一直线。卫生间的窗台上无挂放拖把、衣物等现象。
(八)寝室门上有按规定张贴的《寝室值日表》,内容完整,卫生值日制度健全。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清除污渍,并视情节给予校纪处分:
(一)不按规定清扫、整理寝室内务卫生;
(二)不按规定倒垃圾;
(三)随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乱倒杂物;
(四)随地吐痰;
(五)向窗外乱扔杂物、泼水;
(六)在洗漱间、寝室周围乱倒剩饭、剩菜;
(七)在寝室内饮酒;
(八)在室内、楼道内停放自行车;
(九)在寝室内饲养动物。
第三十四条  为激励学生养成良好文明卫生习惯,学院每月进行一次“文明寝室”创建与评比活动,根据每天卫生检查成绩按全院寝室数的10%比例评出文明寝室一、二、三等奖,具体规定详见《文明寝室创建与评比细则》。
 
第五章  公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宿舍公物主要包括:床架、铺板、门、窗、窗帘、玻璃、桌、椅、电灯、电扇、空调、电线、开关、插座、水表、水管、水龙头、行李架、地面、墙面、橱柜和消火栓等。
第三十六条  每学期期末或期初班主任应就公物现存状况与寝室长进行核对,及时维修或理赔;必要时报后勤处、学工处。
第三十七条  学院调整寝室时,在搬迁前寝室长必须主动请宿管办公室清点寝室内的公物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如不经宿管办公室清点,该寝室内的一切设施凡有损坏,均由原寝室成员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或其他原因退学,须请宿管办公室清点寝室内公物设施。如果完好,宿管办公室在离校手续单上签字盖章;如有损坏,经赔偿后,宿管办公室在离校手续单上签字盖章。无宿管办公室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视为离校手续不完备。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不得用油漆、宣传颜料、水笔等在墙壁、门窗、桌面等公共环境上乱写乱画;不得用水冲洗地面;不得在宿舍楼内从事易使公物受污受损的体育活动(如打篮球、踢足球等),违者责令其恢复原状,没收其体育用品,并视情节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污染宿舍环境,损坏公物者,应自觉赔偿,责任不明的,由该寝室全体成员共同赔偿,赔偿价格由后勤处核定后执行,学生不服的,由学生自己花钱购置并安装恢复到原状。
第四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并给予相应处分。毕业生离校时,出现故意损坏宿舍财产者,除赔偿外,还将缓发其毕业证。
第四十二条  擅自涂改或撕毁《值日表》等宣传品,擅自改装门锁、网络、电话、热水系统等设施的,须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第四十三条  《赔偿通知单》由宿舍管理办公室填写送交各系,各系送交班主任,班主任送交学生,学生须在接到通知单后二日内将赔款交学院财务处,并将财务处签章后的《赔偿通知单》送宿舍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宿舍水电实行定额供给,超支自负的管理办法。冷水每人每月三吨,热水刷卡消费,用电每人每月五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量如在指标以内,水电费用由学院承担;寝室用水用电超过限额指标,超过部分则按地方市场价格收取水电费。
第四十六条  学生宿舍用电实行计算机自动控制,当用电量超过了限额指标,计算机会自动断电,此时应由寝室长及时到微机房去查询并缴纳超额用电费,缴款后,计算机会自动供电。用水由卡表控制,用水超量,水表将自动断水。水卡(饮食中心售卡处)充值后,方能供水。尚未控电控水的宿舍楼,由后勤物业管理中心每个月底派专人进行抄表,如超过限额指标,工作人员会当场通知并出具学院内部水电费收据凭证,当场收取超标水电费。未当场交纳超标水电费的寝室,由后勤物业管理中心公布,并在抄表计量七天内以寝室为单位,由寝室长到学院财务处交清超标使用的水电费;超过时间不交者,按每超过一天加收应交水电费2%的滞纳金;到月底还未交清者,则停止供电供水。
第四十七条  学生宿舍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后勤处和学工处联合成立水电稽查小组,对违章使用的盗窃水电等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一经发现有违章行为,除追回应交水电费和没收违章使用电器外,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按《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人为损坏的水电维修,所用的水电器材(各类开关、灯头、灯管、起辉器、自来水龙头、塑料水管等)均按市场价格计费供应;学生也可自行购置;并交纳相应的维修劳务费;正常维修(含学生公寓以外公共部分的水电维修,如路灯等,)免收材料费和劳务费,但必须在维修登记本上签字(如维修所用材料的质量和数量与实际不符可拒签)。
第四十九条  实行水电维修服务承诺制。凡需水电、房屋的维修或管道疏通等,统一在宿舍公务员处登记。一般维修,在上班时间,保证随报随修,随叫随到;如遇紧急情况,保证即时处理。工作人员实行挂牌服务。
 
第七章  电脑使用管理
    
第五十条  使用电脑的学生必须保持寝室整齐划一的规范要求,合理摆放,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占用他人空间、桌椅。不得影响其他同学正常的学习和休息,不得破坏同学之间的团结。违反者,收管其电脑。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因寒暑假、毕业等原因需将电脑等贵重物品带出宿舍时,必须经宿管办同意并登记后才能带出。电脑等贵重物品经同意带出宿舍后再进宿舍时,须重新履行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寝室内使用互联网必须事先向图书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三条  电脑原则上只准用于学习和工作,不准附带大功率音响设备。严禁安装、观看、传播反动、淫秽、违反国家法律的游戏、图片、文件、VCD等。违反者,收管其电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使用电脑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合理利用网络资源,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上课时间利用电脑玩游戏、上网聊天、看影视碟片等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二)查阅和传播不健康内容,发表不文明或者不真实的言论,利用网络恶意诽谤攻击他人;
    (三)违规使用或下载网上文献、数据等电子资源;
    (四)违反作息时间使用电脑,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五十六条  使用电脑的学生必须注意安全用电,不准乱拉电线、乱装插座,不得跨寝室、跨楼层、跨楼栋进行电脑联网,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学院将拆除其线路、收管其电脑。
    第五十七条  电脑作为贵重物品,学生必须自行妥善保管,注意防盗、防突然停电和电压变化。电脑在寝室发生被盗、意外损坏,责任自负,能确定肇事者的,由肇事者负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尚未触犯国家法律者,学院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学院依据司法部门处理结果,再依照《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他人损失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学生外宿管理
 
第六十条  外宿生分为走读生和在外租房学生两类。
第六十一条  在学院就读的全日制学生原则上必须在校住宿,严禁在外租房,凡私自在外租房居住的,一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限期搬回校内住宿,拒不搬回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符合走读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外宿,经学院批准同意后,凭相关手续免交住宿费。
第六十三条  申请走读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住张家界市永定城区的学生;
(二)在学院有亲戚(居住在院区)的学生;
(三)必须在自己家或亲戚家居住。
第六十四条  家住张家界市永定城区的学生选择走读时,必须在家长的陪同下持户口簿填写《走读生申请登记表》,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走读。
第六十五条  在学院有亲戚的学生选择寄宿亲戚家时,必须在家长和亲戚的陪同下,持亲戚的户口簿填写《走读生申请登记表》,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走读。
第六十六条  住校生需要改为走读时,可参照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走读期限为一年,中途不得变更。每学年初,走读生须重新办理走读手续。
第六十八条  因患传染疾病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外租房居住的学生,必须由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亲自到学院办理手续,填写《学生租房审批表》,经学院批准同意后方可在外租房居住,在外租房学生凭学院审批表可免交当年的住宿费。
六十九  走读生和在外租房居住的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学院概不负责。
 
第九章  学生寒暑假留校管理
 
第七十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留校。高中起点大专班的学生、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班四、五年级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考虑留校:
(一)年满18岁以上的学生;
(二)离家比较远的学生;
(三)家庭比较贫困的学生;
(四)在张家界市区已找到临时打工岗位的学生;
(五)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的学生。
第七十一条  要求留校的学生须在放假前办理好如下手续方可留校: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中必须表明自己对学校的安全守纪的承诺,并附上家长的亲笔意见;
(二)班主任按留校条件签署审查意见;
(三)各系审查并汇总;
(四)各系汇总留校学生名单送学工处宿管办公室和保卫处各一份;
(五)宿管办公室根据各系留校学生名单统一安排住宿。
第七十二条  留校的学生必须办理《临时通行证》,凭证出入学院大门和学生宿舍大门。没有《临时通行证》的人员一律不准出入学生宿舍。
第七十三条  经批准留校住宿的学生,自留校之日起,其水电费自付。
第七十四条  寒暑假期间,早上、白天不予送电,晚上18:00 — 23:00送电,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七十五条  为了对学生负责,学校要求留校学生必须在晚上11:00以前返回宿舍,若超过此时间回宿舍的,必须凭《临时通行证》在值班人员处登记后方准入内。
第七十六条  符合留校条件的学生,原则上一年之内只能留校一次。凡留校期间不服从管理,违犯学院规章制度的学生,今后一律不再准予留校。
第七十七条  学校放假后,除批准留校的外,其他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放假期间由各系到宿管办公室领取封条并对本系学生宿舍贴上封条,未经宿管办公室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撕毁封条进入寝室,凡出现此类事件的,一律以偷盗嫌疑论处,并报保卫处处理。特殊情况需临时进入寝室者,必须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在门卫处登记同意后,方可进入宿舍,离开时仍需把门封上并在封条上签上姓名、日期。
第七十八条  放假期间,学院不安排专门人员对留校学生进行具体的管理,学生的行为全靠学生的自我约束与自我管理,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对于各单位因工作原因(如考工、培训、值班等)组织学生留校的,由组织单位向学工处备案并负责对此类学生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后勤处负责解释。
 
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高校文明示范寝室创建”工程实施细则
(2003年制订,2016年第二次修订)
 
    “高校文明示范寝室创建”是在原“文明寝室创建与评比”活动的基础上,根据新情况、新要求,经省教育厅批准,在全院范畴内开展的一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色项目,旨在推动我院文明寝室建设向更高层次、更新领域、更全面方向发展。
为了更好地实施本项目,特制订以下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创建与评比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领导,各系参与,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和院学生会具体落实。
二、评比时间
实行两级检查评比申报制度,各系每月评比一次;学院根据各系申报及系部每月评比的基础上每学期评比一次。
三、考评内容
(一)环境卫生
(二)行为规范
(三)学风建设
(四)文化活动 
四、评比办法
分系部检查评比和院级检查评比。
(一)系部评比;
1、各系部制定体系部评比方案,需交学生工作处备案;
2、各系按指标数评选出“文明寝室”“文明楼层”;
3、对评选出的“文明寝室”“文明楼层”张贴流动红旗表彰;
4、每月评比的在下月2号前系部评比审批材料和评选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院级检查评比制度
1、院级考评是以学生工作处、各系部、院系学生会具体落实对考评内容各方面检查,综合考评;
2、参加院级“高校文明示范寝室”创建的资格;
1)提交申报的系部至少有1个“文明楼层”
1)至少三次以上被评为系部“文明寝室”;
2)在每学期第十九周需提交《文明示范寝室评比申报表》;
3、评比标准:
1)环境卫生:
系部所在寝室楼层有文明寝室的宣传标识、评选结果标识等方可参与院级文明示范寝室评选
学期卫生检查由学生工作处、系部、院学生会检查综合汇总而成,各占比率为40%、30%、30%。成绩达到以下标准的可评为星级寝室、优胜奖寝室:
(1)五星级寝室:优秀率100%;
(2)四星级寝室;优良率100%,良在两个以下(含两个);
(3)三星级寝室:优良率100%,良在两个和五个之间(含五个);
(4)优胜奖:优秀率达到70%,优良率达90%以上。
在卫生检查中,凡出现过一次“D(差)”的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2)行为规范:
凡日常检查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取消评比资格:
(1)纪律检查当中有未按时熄灯的;
(2)寝室成员中有晚归、通宵不归的;
(3)寝室成员中有打架、赌博、偷盗等行为的;
(4)寝室成员中有使用大功率电器、抽烟等行为的;
(5)寝室成员中有大吵大闹、故意损坏公物、影响宿舍正常就寝秩序的;
(6)寝室成员中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
3)学风方面:
(1)在上课时间、自习时间内寝室无上网聊天、玩游戏、看影视等行为;
(2)学期平均成绩高于班级平均成绩;
(3)学期无补考现象。
4)文化活动:
(1)寝室为单位积极参加院、系、班级,本寝室组织的各项活动;
(2)所有的活动需提交活动图片、获奖证书等书面佐证材料;
(3)院级重大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可提高一个评选等级。
4、其他
(1)凡卫生、纪律达标,并参与了校、内外文化活动,且成绩符合要求的全部可评为星级文明示范寝室;
(2)凡同等级别的,在文化活动开展上,表现突出,在系、院级以上活动中获奖的可提高一个等级,成绩特别差的,降低一个等级。
(3)“文明示范寝室”严格按评比内容各项目进行考核,不设指标数。
(4)将“文明示范寝室”细分为五、四、三、二、一星五个等级。
5、奖罚措施
(1)每学期总结一次,在下学期初召开一次“文明示范寝室” 总结表彰大会。
(2)将获得“文明示范寝室”荣誉称号的寝室在全院张榜公布。
(3)对获得“文明示范寝室”的颁发奖状。
(4)对获得星级文明示范寝室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分别发给200、150、120、80、50元的奖金或奖品。
(5)对学生工作处及院学生会检查成绩的“差”率在50%以上的寝室,取消该寝室所有成员的评先、评奖和入党资格。
(6)对全年没有一个寝室进入“星级寝室、优胜寝室”行列或所在班级的寝室“差”率在10%以上的,取消该班集体的评先资格。
6、优胜单位评选
(1)各系部“文明示范寝室”申报率,占30%;
(2)各系部所有寝室学期综合考评分,占70%;
(3)以系为单位,每学期评定一次,每次评一个。
附件:1、寝室卫生检查标准
      2、文明示范寝室申报表
          
                          学生工作处
                        2016年3月10日
 
 
 
 
 
 
 
 
 
附件1:  
寝室卫生检查标准
    
    一、根据“文明示范寝室”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标准的打“A”:
1. 寝室走廊责任区域干净,无垃圾,窗台无乱摆现象,门和窗上无乱挂乱贴现象;
2. 按要求张贴有《学生寝室值日表》,其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3. 门、窗、玻璃无污迹,无灰尘;
4. 室内设计整体效果好,寝室无异味。
5. 书柜、衣柜物品摆放整齐,凳子放在书桌下,桌、凳上干净无杂物;
6. 鞋子摆放在床下或鞋架上,鞋子摆放方向一致,成一条直线;
7. 被子叠放整齐,朝水房方向统一摆放,铺面平展,床上无放衣物,书籍等现象,床架上无搭挂衣物等现象;
8. 地面干净,无纸屑,烟头,痰迹,积水,杂物,口香糖胶等;
9. 四壁干净,无蜘蛛网,无乱贴、乱画、乱刻,乱钉、乱挂等现象,
10. 水房物品摆放整齐合理,洗手池干净无污渍,卫生间干净无异味。
 
二、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当日卫生成绩视为“D”,并在检查表中注明:
1)寝室未打扫,内务未整理,室内脏,乱,差。
2)检查时间不配合,无合理理由寝室未留人,小窗口紧闭导致无法检查的;
3)发现有打牌赌博、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违纪情况的。
三、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卫生成绩降级等级处理:
1)寝室门上未按要求张贴《学生寝室值日表》,《学生寝室值日表》中无值日制度,表上有乱涂乱画现象;
2)有被子未叠,上课时间有人在寝室睡觉(请病假的除外);
3)室内有乱挂现象,
4)窗台上有鞋、物;走廊上摆放鞋、物、架等;门前走廊的围栏上摆放花盆、拖把,防护网上晾晒拖把、袜子等;
5)水房和厕所窗台、防护网晾晒拖把、袜子等;
                                                   
    该标准修改于2016年3月10日起执行
 
                                学生工作处

张家界航院学生请假、批假、考勤的规
 
1、学生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到班主任处销假,否则以超假论处。假期满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销假者,应持相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2、学生必须事前请假,事后不得补假,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3、请病假者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事假者须出示相关凭证,对因病因事要请假离校的学生,班主任必须与其家长联系核准后方可签字同意。
4、学生请假3天以内须经班主任批准;请假4-15天由班主任同意,所在系领导批准;请假16-30天,须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所在系领导同意,报学生工作处批准;请假时间超过30天,必须由班主任和系领导签署意见、学工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5、学生请假必须亲自书写请假条两份,并按第四条之规定批准生效。生效后的请假条一份由学生本人妥善保存,另一份由批准单位保留。如出现公伤、急病等意外情况时可请人代办请假或续假手续,其假条由班主任保管。
6、学生考勤由各班学习委员或班长负责。教学环节的考勤由学习委员登记,集体活动的考勤由班长登记,考勤结果及时通报班主任。
7、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早自习折合0.5课时,晚自习折合1.5课时,对以周或天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天6课时计算,3次迟到算旷课1课时,3次早退算旷课1课时。
8、根据考勤结果,学校将对请假、旷课等不同情况按《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条例》分别处理。
    
 
 
 
 
 
 
 
 
 
 
张家界航院学生图书馆借阅制度
 
入馆须知
 
一、读者需持借阅证,方能进入各开放库室请求提供相应的规定范围内的服务。
二、遵守制度,服从管理,举止文明,着装得体,做文明读者。
三、自觉维护借阅环境,保持肃静,爱护卫生。
四、爱护书刊资料及一切公共设施设备。
五、馆内严禁烟火。
 
图书馆读者守则
 
一、办证:
① 持本人有效证件就可办理图书馆证件,成为本馆读者,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服务。
② 办理证件需交照片,工本费。
③ 证件限本人使用证件,遗失应到办证部门申请挂失,并检查是否已被他人冒用。挂失两周后,方可补办。
④ 读者离校需办理退证手续。
二、图书外借:
① 凭本人借阅证办理借还书手续,限借量为5册,限期30天,到期可续借一次。
② 开架读者凭开架证入库找书,其他读者需自己检索书目并填写索书单,交书库工作人找书。
③ 图书是学校是的财产,未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携出书库。
三、报刊阅览:
① 凭本人证件换卡入室阅览。
② 自带书籍、包等物品不得入内。
③ 所藏书刊均开架阅览,但不得携出书库。
④ 爱护书刊,不得有圈点、撕毁、挖孔等损刊行为。
⑤ 维护阅览环境,不得有朗读、谈笑、吃零食、乱丢乱扔等行为。
四、电子阅览:
① 本室为收费服务,上机读者先本人读者证开户,以后则可凭本人有效证件登记上机。
② 不得擅改系统设置,增删系统文件及应用程序。
③ 严禁访问黄色、反动站点,严禁安装或运行各类游戏。
④ 爱护机器设备,不得私自拆装。
⑤ 上机完毕应待值班人员检查完机器状况后,登记下机方可离开。
 
 
张家界航院教室规则
 
1、教室内学生要着装整齐、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进教室;保持教室整齐卫生,不准抽烟,不准就餐,不准随地吐痰;坚持每天打扫地面卫生,坚持周未打扫室内卫生,坚持每节课前擦黑板。
2、爱护教室的一切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3、课堂铃响,当老师宣布上课或下课时,值日生向全体学生司令起立,向老师行礼,当老师还礼请坐后,才开始上课或下课。
4、开始上课后,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教室。上课迟到的学生,先在门口喊报告,老师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上课。
5、上课时,任何人不得随意召唤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批准,老师同意后,学生才能离开教室。
6、老师授课时,学生向老师提问,先举手请示,在老师许可后,方可提问;老师向学生提问,学生须起立回答。
7、凡扰乱课堂秩序和违反课堂纪律的言行,老师要提出批评教育,加以制止。经批评教育无效者,老师应立即报告教务处处置,若触犯了其它校纪校规,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8、老师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准时上课,准时下课。凡无故迟到、早退、甚至旷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同时,老师要对学生考勤,并将出勤情况及时如实地记入教学日志。
9、自习课和晚自习课是无老师授课的课,与有老师授课的课一样要求。班干部要维护好本班的自习纪律。自习时,应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干扰他人学习。
10、下晚自习后半小时,学生一律离开教室就寝。值日生要将窗、灯、门关好。
11、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罚款或行政纪律处分。
 
 
 
 
 
 
 
 
 
张家界航院考场规则
 
1、考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坐,并交将有效证件置于桌面右上方。无故迟到者,不准参加本次考试,以旷考论处;因故不能按时参考,应预先书面申请并出示有关证明,经同意后方可缓考,否则以旷考论处。
2、考生进入考场时,除带考试须用文具和规定的物品外,不得携带其它书籍和物品,如已带入考场应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点。考试桌面要清理干净,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老师许可不得打开课桌或借用物品。
3、当考生遇到试卷有分值错误、字迹不清或缺行少页等问题时,可举手向监考老师询问,但不得询问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
4、考生在答卷时一律用蓝、黑色墨水或圆珠笔书写,要求字迹工整、卷面整洁。答卷上除答题内容外,只准写班级、姓名、学号,不得做任何标记。
5、考场内严禁喧哗。考生交卷前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出时,需经监考老师批准,并在《考场登记表》上登记。考生要按时交卷(将试卷反过来置于桌面上),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
6、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监考时不能聊天、看书报杂志等,不能随意离开考场,不能给学生提示答案内容。对不履行职责的教师,除扣发监考津贴外,并视同教学事故处理。
7、考生参加考试必须严肃认真,独立完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1)抄袭或偷看别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给他人抄、阅者;
(2)传递或夹带书籍、资料、纸条及其它规定不得携带的物品进入考场者;
(3)在考场内互相交谈、讨论者;
(4)已交卷,又要回试卷涂改者;
(5)考生在身上或桌上涂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者;
(6)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7)考试时看手机或相互借用计算器者;
(8)其它违反考场规则的作弊行为者。
8、凡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一律按零分计算,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并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
 
 
 
张家界航院学生实习规则
 
1、热爱劳动,服从分配,听从老师的指导和安排,在生产实习中,苦练基本功,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增强劳动观念,提高技术水平,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准打闹,不准带无关人员到工作场地。上班时认真做好交接班和各项准备工作。
3、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工作要看清图纸,看清加工步骤和技术要求,做好首件“三检”,切实保证产品质量。
4、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上班时穿好工作服,女同学戴好工作帽,不准赤脚、穿拖鞋进工作场地,要正确合理地使用防护用品。
5、搞好文明生产,工夹量具、毛坯、半成品、成品要摆放整齐。下班前要把机床设备、工具擦干净,将工作地地面打扫干净。
6、爱护机床、设备和工具,未经老师同意,严禁乱拆乱动他人的机床设备和电器开关保险。严格工具的管理和借用手续,不准乱拿别人的工具,丢失和损坏工具者,要查明原因,酌情赔偿。
7、严禁干私活。凡发现有干私活者,没收其物品,并赔偿机床、工具、电力损失费。视情节给予一定纪律处分。
8、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经教育不改者,实习教师有权停止其实习,停止实习的期间按旷课论处。
9、学生因病、事假缺实习课达实习时间五分之一,或旷工二天以上者,不给予考核成绩,应在寒、暑假期间补实习课后再进行考核评分。
10、凡外出实习,在路途和实习期间,一律都要集体行动,不准擅自离队;不准沿途去风景区和大城市游览;不准泄露机密;做好安全防范,防止被扒、被盗。
 
 
 
 
 
 
 
 
 
张家界航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是我院全日制学生的身份证明,必须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各系以班为单位按要求填写好《学生证发放登记表》,由学工处根据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统一印制、填写、盖章、发给学生证。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以班级为单位将学生证收齐后交学工处,经学工处加盖注册专用章后,方能有效。
第四条  学生证只限本人在校学习期间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抵押、冒用,不得利用学生证弄虚作假,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学院概不负责。非在籍学生一律不得使用本院学生证。
第五条  学生证按学生学习年限,填写相应的有效期限,过期失效。
第六条  凡按学籍管理规定休学者,应交回学生证,待复学后重新办理。
第七条  学生证中的“乘车区间”应填写张家界至其家庭住址最近的火车站,学生证一旦发放后,不得擅自涂改。因家长工作调动等原因,确需要更改乘车区间的,应凭家长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的书面证明,本人申请,班主任、系部签字盖章,到学工处重新办理。
第八条  学院要求市区外新生办理一张火车票优惠卡,学生凭学生证和优惠卡,进入张家界景区,每学年可购买四次优惠火车票。优惠卡每年充值一次,每年十二月份的最后一周,以班为单位到学工处统一办理充值业务。
第九条  学生证遗失补办者,本人须写出书面补办申请,班主任、系部签字盖章,持本人身份证、申请书及近期1寸照片,到学工处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  因休学、留级等原因导致班级、专业、学习年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须重新办理学生证;因学生证损坏严重,如照片、姓名、班级、学号等信息无法辩认时,可重新办理学生证。
第十一条  除第一次颁发的学生证免费外,优惠卡、补办、重办学生证需交纳一定的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十二条  补办、重办学生证的时间统一规定在每周五下午。
第十三条  丢失的学生证在补办后又找到的,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上交学工处注销,一个学生不得持有两个学生证,如有弄虚作假或多领者,除没收其证件外,将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因毕业、退学、转学、开除学籍等而办理离校手续者,须将学生证交回学工处。
 
张家界航院学生公益劳动管理规定
 
学生公益劳动主要从事建设学校、绿化校园和其它义务性的劳动。是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教育部对学生参加公益劳动要进行考核的指示精神,结合我院情况,对学生公益劳动作如下规定:
1、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公益劳动,由教务处按学年教学任务统筹安排,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学生公益劳动;劳动分为校园卫生清扫、学院各单位义务劳动及社会义务劳动。学生参加院内公益劳动的接收单位,负责学生公益劳动的具体业务安排、指导、考核和劳动工具的准备工作。
  2、对学生参加公益劳动要认真进行考核,劳动成绩先由班干部初评后交给负责老师进行总评,到院内其它单位劳动的学生成绩由接收单位负责老师评定,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
    3、学生公益劳动的考核分为出勤与劳动情况两部分,其成绩作为“评先”、“评优”、学院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助学奖学金评定的依据之一,对考核成绩未达到优秀的实行一票否决;对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不予颁发毕业证,重修合格后可予以补发。
  4、对参加公益劳动的班级实行奖惩制度,纳入当月的争先创优成绩,对表现突出的班级,在该班当月的争先创优总分中加1-2分。对反映极差的班级,在该班当月的争先创优总分中扣1-2分。
5、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公益劳动不准请假回家,特殊情况需经系批准,报学工处备案,因病不能参加公益劳动,需凭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席者按旷课论处,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6、公益劳动期间,要服从安排、听从指挥、按时完成任务。遵守劳动纪律,不外出上街、不提前回寝室,下雨天在教室学习,晚上照常晚自习。
7、公益劳动学生在劳动中要爱护公物,保管好劳动工具、不丢失、不随意损坏劳动工具,若劳动工具丢失、损坏,公益劳动班级需照价赔偿。
8、劳动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午8:00、下午2:30前完成校园卫生清扫任务,并做好保洁工作。
 
 
 
 
 
 
 
张家界航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学院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院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条例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学生指在校注册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各类学生,包括在校内集中学习的成教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保卫工作、后勤工作的院领导任负责人,成员由院党政办、保卫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后勤处、后勤总公司、财务处、院团委、各系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日常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七条 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全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保卫处、学生工作处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保卫处侧重进行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学生工作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九条  各系是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条  全院各有关单位要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学院的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各系每学期要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节假日中要以适当的方式,持之以恒地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的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卫生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全院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校园实行门卫制度,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章、证件。师生员工在校园内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保卫部门应责令其离开学校或送交公安机关审查。对进入学生公寓(宿舍)的校外人员,应要求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宿舍)并向院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院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院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九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第二十条  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院同意,按学院规定报保卫处备案,并必须有教师或学院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自觉服从学院的安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三)学生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违者一经发现,学院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
    (四)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六)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七)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并及时向学院学生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学院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学院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各系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
    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保卫处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经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院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院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院将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有关系部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归的学生,学院按自动退学处理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走读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二)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三)学生擅自离校发生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学生突发疾病,学院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五)学生自杀、自伤,学院管理并无不当的;
(六)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学院管理并无不当的;
(七)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八)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九)学院和学生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学院管理并无不当的;
(十)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不应由学院承担的其他情形;
(十一)学生假期或已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及由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院可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经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或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以退学,由其家长负责领回。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二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以退学,由学院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应回其家长所在地,由当地民政、劳动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三十三条  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的学生,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用于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  因学院责任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院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全部的丧葬费,另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十五条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三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六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将报请省级、市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按照《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工处分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由学院处理的,可向学院或学院上一级部门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保卫处)负责解释。
 
 
 
 
 
 
 
 
张家界航院学生缴纳学杂费的暂行规
 
学生学杂费的缴纳与收取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中、高等职业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的范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交纳学杂费的每一位学生的义务;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杜绝乱收费现象也是学院的责任。为使学院工作能正常的运转,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稳步发展,保证全体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的需要,同时也为了严守国家法规、严肃财经纪律,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对我院学生缴纳学杂费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学杂费及国家规定的其它费用是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经费的重要组成部份。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和迟交以上费用。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除学生日常生活开支外)必须统一由学院财务处收取,其它各单位不得擅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个别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向学生收取有关费用时,必须事先向学院书面汇报,经院长审查批准后,学院财务处以书面方式通知学生,方可收取有关费用,所收费用由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如发现私自收费行为,对当事单位、当事人和单位领导按学院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没收全部款额。
第三条  学生必须在学年开学后的十五日内交清当年学杂费(含住宿费、书籍费及其它按国定规定应交的费用)。逾期每天按欠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
第四条  到期没交清有关学杂费用的学生,学院不予注册,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有关待遇。如学生从学年开学后至当学期期末仍没交清当年学杂费,学生不能参加学期期末考试,并作退学处理。
第五条  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向学院申请延期交纳学杂费。由欠费学生以书面方式提出缓交申请,做出分期交款计划,经学生家长签字后,报班主任,由班主任向所在系报告,由系签出具体意见(原则上按该系学生总数的2%予以控制)在学年开学的五日内交学院财务处备案后,可缓交学杂费,缓交期间不收滞纳金。但缓交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否则按第三条、第四条处理。
第六条  对家庭遭遇特大意外事故和天灾人祸引起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可酌情减免学费。由学生写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家庭所在地(居委会、村、父母单位)及当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书面意见报学生所在系,由系签具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汇总经院务会议决定是否减免以及减免数额,扣除减免后的学杂费必须一次交清。减免学费的学生的人数不得超过全院总学生数的0.5%,。若交费仍有困难,按第五条办理。
第七条  各系、各单位要积极支持与配合学院财务处作好学生学杂费的收取工作,把学生学杂费的收取作为单位的一项基本工作职责,把学杂费的收取纳入班主任和学生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并与班主任津贴、干部津贴挂钩。
第八条  学生因留级或休学后,按所就读的新年级交费标准交纳学杂费。学生因退学要求退还学费时,退费原则上按学期计算。对自愿退学的学生,从学院规定开学之日起到学生提出正式书面退学申请之日止,学生在校时间超过二个月(含二个月)的,按一个学期计算,不退还本学期学费和住宿费;在校时间不到二个月的,退还本学期的学费和住宿费的一半;对弄虚作假经学院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院有关规定被退学、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学费和住宿费。所有退费均不退还学生所交的杂费。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学生档案是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成长的真实记录,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真正落实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更好地了解、考察和培养学生,为学生毕业后用人单位的录用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了准确无误的整理、保管、传递每一名学生的档案材料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档案中材料内容
1、高中毕业生登记表;2、高考报名登记表;3、高考体检表; 4、党团关系; 5、学院学生情况登记表;6、在校期间的各类奖励或处分;7、参加社会实践记录表;8、就业证通知单;9、学院毕业生登记表;10、学院学籍卡片;11、其它资料。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
1.新生入学时,应携带生源地教育部门提供的纸质档案以班级为单位交学工处档案室。
2.应及时掌握形成学生档案材料的信息,及时向系(处)收集新形成的学生档案材料。
3.形成学生档案材料的系(处),按学工处规定的时间将学生的有关材料整理完毕后,移送学工处档案室归档。
4.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注明形成材料的时间,及提交材料人的姓名。
5.档案材料的载体一般应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文字须是打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须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三、档案的查阅方法
1.学生档案材料在校期间若需查阅、复印和摘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和批准手续。党委组织部门、校团委和各系党政负责人可登记后查(借)阅;其它人员经学工处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
2.阅档一般只能在档案室内进行,不得外借。需要借出者,须经学工处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办理外借手续,当面验清档案材料的份数、页数,用后立即归还。    
3.借阅者要爱护档案资料,遵守保密制度,不转借或传阅档案内容,严禁污损、涂改、拆卷、抽页等破坏性行为,发现上述情况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学生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或他人档案。
四、档案的传递
1.学生退学、开除等取消学籍者,学校不退还纸质档案。毕业、转学者,学校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2.毕业生档案传递办法
(1)应届毕业生就业后,根据国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学校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签发的单位或其相关单位部门的地址转递。没有签发单位或要求暂缓转递档案者,其档案可暂存学校两年,逾期后转回其生源地相关部门。
(2)档案材料的传递必须通过机要邮寄或派专人送取,原则上不准自带。
(3)传递毕业生档案必须密封盖章,填写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保留存根,以便毕业生查询档案转递地址。
 
 
 
 
 
 
 
 
 
 
 
 
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三风一训
 
 
校风:一丝不苟  惜时如金
      言行一致  锲而不舍
 
教风:爱岗敬业  立德树人
 
学风:乐学善思  求真进取
 
校训:厚德明志  求实创新
 
 
 
校徽、校旗
 
    校徽分内外两层,内环图案由地球及飞行器组成,飞行器昂扬向上,体现了张航人“厚德明志,求实创新”的奋斗精神,象征着学院的发展与腾飞。内部蓝色环形突出学院“立足航空,服务地方,特色兴校,争创一流”的办学理念,并寓意张航人紧密团结在一起。飞行器下方的1979为建校时间。外环上部为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中文名称,下部为英文全称。
    校徽的基础色调为科技蓝,具有开放、严谨、稳重、进取的内涵,彰显了张航文化特有的志在蓝天、勇于探索的品质,倾诉了张航人厚重的航空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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