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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航空职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类别:政策法规 来源: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录入时间:2016-12-18 21:43:49
 

 

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住宿管理
第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是学生宿舍的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设施维护、日常服务工作,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对违规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及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学生宿舍。
第二条  学院通过成立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健全各室寝室长管理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生宿舍的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作用。
第三条  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交纳住宿费的收据,在各系领取宿舍钥匙后,按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许可不得调换或占用其他房间或床位。学院需要调整学生宿舍时,入住者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条  所有全日制在籍学生必须在校内住宿(已办理外宿手续的学生除外),市区内的学生周五、周六晚经班主任同意后可回家居住,其它时间离校须经系部批准。
第五条  学生宿舍作息时间是:早6:30起床,晚22:30归寝,23:00熄灯就寝。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就寝。
第六条  宿舍内严禁留宿异性。不准留宿亲友和其他校外人员。
第七条  每个寝室推选一名寝室长,负责本室卫生清扫、内务整理、寝室秩序、宿舍维修报告等管理工作。住宿学生实行轮流值日制度。
第八条  学生在办理完休学、退学、毕业等离校手续后3日内,必须搬离原入住宿舍,否则,学校可强制处理。
第九条  住宿学生毕业离校时须经宿舍管理办公室签字盖章后,方可领取毕业证。
第十条  凡有不按时就寝、夜不归宿、在外租房或在宿舍内留宿异性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必须凭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通行证等)出入,必须服从门卫的管理,如询问、检查等,严格履行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非本宿舍楼的学生或外来人员进入宿舍楼,须凭证(学生证、身份证等)在门卫处办理来访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会客完毕,须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一切来访人员必须在晚10:30前离开宿舍。
第十四条  宿舍内非本人物品严禁带出,学生携带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外出,需有寝室长签字,并经门卫或值班人员检查、登记后方可出门。
第十五条  摩托车、自行车严禁进入楼内,一律放在楼外指定地点。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晚11:00锁门熄灯,学生须提前归宿,如因特殊原因晚归者,需向门卫说明原因,并凭证进行登记,否则不予开门。
第十七条  凡不遵守门卫制度且不听劝阻的学生,门卫要给予批评教育,无理取闹情节严重者,交学工处、保卫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门卫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尽心尽责确保住宿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对值班期间发生案件而导致经济损失的,依案情性质,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经济赔偿从值班人员工资中扣除。门卫管理人员上班时不准干私活,要做好会客、值班、维修记录。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宿舍成员要提高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注意防火与防盗,杜绝各种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宿舍发生案件应及时向报告,要注意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保卫处开展侦破工作。
第二十条  本人不在寝室时,不要将钱、卡、证、手机等东西随意扔在床上、桌上,离开寝室时,要关门上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钱、票、卡、证、手机及其它贵重物品,大笔现金不要留在寝室过夜,除留少量零花钱外,多余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丢失房间钥匙者,应及时通知门卫,如没及时寻找到,应重新更换门锁。
第二十二条  禁止乱接电源。除学校在学生宿舍安装的电源插座外,禁止在宿舍改装插座或另接电线,如有违者,除拆除线路外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超过800W的大功率电器,例如电热水器、电炉、电熨斗、热得快等各类电器,禁止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灶等可能引起火灾的器具,一经发现,当场没收器具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焚烧杂物。禁止在学生宿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如鞭炮、酒精、汽油、炸药、香蕉水等),违者没收物品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铺位上吸烟、点蚊香,禁止在宿舍内点蜡烛、油灯等。
第二十六条  对配备在学生宿舍的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灯和其他安全疏散等消防设施,要爱护,严禁挪动、试用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宿舍。禁止学生在宿舍内兜售物品或进行其它买卖活动,违者除没收其商品外,并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或造成严重问题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卫生工具以系部为单位每学年发放一次。各系辅导员每学年开学后三天之内造表到学工处统一领取卫生工具发放到各班各寝室。各寝室必须妥善保管使用好卫生工具,在规定期限内损耗或丢失,自行负责解决。
第二十九条  每天早晨8:00前,下午2:30前,各寝室须将垃圾袋装后放入走廊垃圾桶,由清洁工清收;其他时间清扫的垃圾由学生自行清收干净,不得在楼内乱扔乱倒。
第三十条  入住学生须尊重宿舍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宿舍区的卫生,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三十一条  寝室内务卫生由寝室长每天安排值日生按学校卫生检查标准的要求轮流打扫,各系部每天检查内务卫生并公布结果;每周四进行一次宿舍大扫除,由学生会生活部和女生部进行检查并在全院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  寝室内务整理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寝室责任区域干净,无垃圾,窗台及窗户上无乱摆乱挂现象。
(二)室内设计整体效果好,寝室无异味;门窗、玻璃无污迹,无灰尘 。
(三)四壁干净,无蜘蛛网,无乱贴、乱画、乱刻、乱钉、乱挂现象。
(四)床铺整齐,铺面平展,被子摆放在一致,床上无乱放衣物、书籍等现象。
(五)物品摆放整齐,箱子摆放在箱架上,无积灰、无脏痕;凳子放在桌下,桌、凳上干净无杂物;鞋子摆放在床下或鞋架上,后跟朝外,成一直线。
(六)地面拖扫干净,无用水冲洗地面、乱倒污水、乱丢脏物或在规定时间外向走廊扫垃圾的现象,地面无纸屑、烟头、痰迹、积水、杂物等。
(七)卫生间地面干净,物品摆放整齐成一直线。卫生间的窗台上无挂放拖把、衣物等现象。
(八)寝室门上有按规定张贴的《寝室值日表》,内容完整,卫生值日制度健全。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清除污渍,并视情节给予校纪处分:
(一)不按规定清扫、整理寝室内务卫生;
(二)不按规定倒垃圾;
(三)随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乱倒杂物;
(四)随地吐痰;
(五)向窗外乱扔杂物、泼水;
(六)在洗漱间、寝室周围乱倒剩饭、剩菜;
(七)在寝室内饮酒;
(八)在室内、楼道内停放自行车;
(九)在寝室内饲养动物。
第三十四条  为激励学生养成良好文明卫生习惯,学院每月进行一次“文明寝室”创建与评比活动,根据每天卫生检查成绩按全院寝室数的10%比例评出文明寝室一、二、三等奖,具体规定详见《文明寝室创建与评比细则》。
第五章  公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宿舍公物主要包括:床架、铺板、门、窗、窗帘、玻璃、桌、椅、电灯、电扇、空调、电线、开关、插座、水表、水管、水龙头、行李架、地面、墙面、橱柜和消火栓等。
第三十六条  每学期期末或期初班主任应就公物现存状况与寝室长进行核对,及时维修或理赔;必要时报后勤处、学工处。
第三十七条  学院调整寝室时,在搬迁前寝室长必须主动请宿管办公室清点寝室内的公物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如不经宿管办公室清点,该寝室内的一切设施凡有损坏,均由原寝室成员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或其他原因退学,须请宿管办公室清点寝室内公物设施。如果完好,宿管办公室在离校手续单上签字盖章;如有损坏,经赔偿后,宿管办公室在离校手续单上签字盖章。无宿管办公室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视为离校手续不完备。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不得用油漆、宣传颜料、水笔等在墙壁、门窗、桌面等公共环境上乱写乱画;不得用水冲洗地面;不得在宿舍楼内从事易使公物受污受损的体育活动(如打篮球、踢足球等),违者责令其恢复原状,没收其体育用品,并视情节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污染宿舍环境,损坏公物者,应自觉赔偿,责任不明的,由该寝室全体成员共同赔偿,赔偿价格由后勤处核定后执行,学生不服的,由学生自己花钱购置并安装恢复到原状。
第四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并给予相应处分。毕业生离校时,出现故意损坏宿舍财产者,除赔偿外,还将缓发其毕业证。
第四十二条  擅自涂改或撕毁《值日表》等宣传品,擅自改装门锁、网络、电话、热水系统等设施的,须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第四十三条  《赔偿通知单》由宿舍管理办公室填写送交各系,各系送交班主任,班主任送交学生,学生须在接到通知单后二日内将赔款交学院财务处,并将财务处签章后的《赔偿通知单》送宿舍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宿舍水电实行定额供给,超支自负的管理办法。冷水每人每月三吨,热水刷卡消费,用电每人每月五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量如在指标以内,水电费用由学院承担;寝室用水用电超过限额指标,超过部分则按地方市场价格收取水电费。
第四十六条  学生宿舍用电实行计算机自动控制,当用电量超过了限额指标,计算机会自动断电,此时应由寝室长及时到微机房去查询并缴纳超额用电费,缴款后,计算机会自动供电。用水由卡表控制,用水超量,水表将自动断水。水卡(饮食中心售卡处)充值后,方能供水。尚未控电控水的宿舍楼,由后勤物业管理中心每个月底派专人进行抄表,如超过限额指标,工作人员会当场通知并出具学院内部水电费收据凭证,当场收取超标水电费。未当场交纳超标水电费的寝室,由后勤物业管理中心公布,并在抄表计量七天内以寝室为单位,由寝室长到学院财务处交清超标使用的水电费;超过时间不交者,按每超过一天加收应交水电费2%的滞纳金;到月底还未交清者,则停止供电供水。
第四十七条  学生宿舍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后勤处和学工处联合成立水电稽查小组,对违章使用的盗窃水电等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一经发现有违章行为,除追回应交水电费和没收违章使用电器外,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按《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人为损坏的水电维修,所用的水电器材(各类开关、灯头、灯管、起辉器、自来水龙头、塑料水管等)均按市场价格计费供应;学生也可自行购置;并交纳相应的维修劳务费;正常维修(含学生公寓以外公共部分的水电维修,如路灯等,)免收材料费和劳务费,但必须在维修登记本上签字(如维修所用材料的质量和数量与实际不符可拒签)。
第四十九条  实行水电维修服务承诺制。凡需水电、房屋的维修或管道疏通等,统一在宿舍公务员处登记。一般维修,在上班时间,保证随报随修,随叫随到;如遇紧急情况,保证即时处理。工作人员实行挂牌服务。
第七章  电脑使用管理
第五十条  使用电脑的学生必须保持寝室整齐划一的规范要求,合理摆放,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占用他人空间、桌椅。不得影响其他同学正常的学习和休息,不得破坏同学之间的团结。违反者,收管其电脑。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因寒暑假、毕业等原因需将电脑等贵重物品带出宿舍时,必须经宿管办同意并登记后才能带出。电脑等贵重物品经同意带出宿舍后再进宿舍时,须重新履行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寝室内使用互联网必须事先向图书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三条  电脑原则上只准用于学习和工作,不准附带大功率音响设备。严禁安装、观看、传播反动、淫秽、违反国家法律的游戏、图片、文件、VCD等。违反者,收管其电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使用电脑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合理利用网络资源,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上课时间利用电脑玩游戏、上网聊天、看影视碟片等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二)查阅和传播不健康内容,发表不文明或者不真实的言论,利用网络恶意诽谤攻击他人;
    (三)违规使用或下载网上文献、数据等电子资源;
    (四)违反作息时间使用电脑,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五十六条  使用电脑的学生必须注意安全用电,不准乱拉电线、乱装插座,不得跨寝室、跨楼层、跨楼栋进行电脑联网,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学院将拆除其线路、收管其电脑。
    第五十七条  电脑作为贵重物品,学生必须自行妥善保管,注意防盗、防突然停电和电压变化。电脑在寝室发生被盗、意外损坏,责任自负,能确定肇事者的,由肇事者负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尚未触犯国家法律者,学院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学院依据司法部门处理结果,再依照《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他人损失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学生外宿管理
第六十条  外宿生分为走读生和在外租房学生两类。
第六十一条  在学院就读的全日制学生原则上必须在校住宿,严禁在外租房,凡私自在外租房居住的,一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限期搬回校内住宿,拒不搬回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符合走读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外宿,经学院批准同意后,凭相关手续免交住宿费。
第六十三条  申请走读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住张家界市永定城区的学生;
(二)在学院有亲戚(居住在院区)的学生;
(三)必须在自己家或亲戚家居住。
第六十四条  家住张家界市永定城区的学生选择走读时,必须在家长的陪同下持户口簿填写《走读生申请登记表》,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走读。
第六十五条  在学院有亲戚的学生选择寄宿亲戚家时,必须在家长和亲戚的陪同下,持亲戚的户口簿填写《走读生申请登记表》,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走读。
第六十六条  住校生需要改为走读时,可参照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走读期限为一年,中途不得变更。每学年初,走读生须重新办理走读手续。
第六十八条  因患传染疾病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外租房居住的学生,必须由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亲自到学院办理手续,填写《学生租房审批表》,经学院批准同意后方可在外租房居住,在外租房学生凭学院审批表可免交当年的住宿费。
第六十九条  走读生和在外租房居住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学院概不负责。
第九章  学生寒暑假留校管理
第七十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留校。高中起点大专班的学生、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班四、五年级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考虑留校:
(一)年满18岁以上的学生;
(二)离家比较远的学生;
(三)家庭比较贫困的学生;
(四)在张家界市区已找到临时打工岗位的学生;
(五)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的学生。
第七十一条  要求留校的学生须在放假前办理好如下手续方可留校: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中必须表明自己对学校的安全守纪的承诺,并附上家长的亲笔意见;
(二)班主任按留校条件签署审查意见;
(三)各系审查并汇总;
(四)各系汇总留校学生名单送学工处宿管办公室和保卫处各一份;
(五)宿管办公室根据各系留校学生名单统一安排住宿。
第七十二条  留校的学生必须办理《临时通行证》,凭证出入学院大门和学生宿舍大门。没有《临时通行证》的人员一律不准出入学生宿舍。
第七十三条  经批准留校住宿的学生,自留校之日起,其水电费自付。
第七十四条  寒暑假期间,早上、白天不予送电,晚上18:00 — 23:00送电,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七十五条  为了对学生负责,学校要求留校学生必须在晚上11:00以前返回宿舍,若超过此时间回宿舍的,必须凭《临时通行证》在值班人员处登记后方准入内。
 第七十六条  符合留校条件的学生,原则上一年之内只能留校一次。凡留校期间不服从管理,违犯学院规章制度的学生,今后一律不再准予留校。
 第七十七条  学校放假后,除批准留校的外,其他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放假期间由各系到宿管办公室领取封条并对本系学生宿舍贴上封条,未经宿管办公室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撕毁封条进入寝室,凡出现此类事件的,一律以偷盗嫌疑论处,并报保卫处处理。特殊情况需临时进入寝室者,必须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在门卫处登记同意后,方可进入宿舍,离开时仍需把门封上并在封条上签上姓名、日期。
 第七十八条  放假期间,学院不安排专门人员对留校学生进行具体的管理,学生的行为全靠学生的自我约束与自我管理,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对于各单位因工作原因(如考工、培训、值班等)组织学生留校的,由组织单位向学工处备案并负责对此类学生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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