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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航空职院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条例

类别:政策法规 来源: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录入时间:2016-12-18 21:40:17
 

 

学院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纪校规。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二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违犯法律法规,采取各种形式游行示威、罢课,煽动、组织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犯有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责令其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5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50元以上(含本数,以下同)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2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作案或者情节恶劣,认错态度不好,作案总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公安部门认定撬窃作案者,虽未窃得财产,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犯有前款并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犯敲诈、抢劫违法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观看、贩卖、制作黄色、反动书刊及电子音像出版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者,除没收其传播设备外,构成犯罪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学院视其情节轻重,并给予以下处分:
    (一)煽动抗拒和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以及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教唆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损害国家机关和学院声誉或扰乱社会秩序和学院安定团结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程序等破坏性程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登录反动、黄色、迷信等非法网站,查阅和传播不健康内容,发表不文明或不真实言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解密网上用户口令,盗用他人网上用户帐号或IP地址,擅自开设电子公告牌或未经授权更改他人网页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不真实的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院勤工助学有关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违反用水、用电管理规定,未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已酿成严重后果者,送交公安机关查处,并按学院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策划、参与打架或者为打架提供凶器、作伪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寻衅滋事,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或者用语言挑逗、唆使他人而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或持器械打人或从校外请人打架者,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虽未参与打架,但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打架,又故意提供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还须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等有关费用,如不按期交纳赔偿费,加重一级处分;
(十一)辱骂教职工,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殴打教职工或辱骂、殴打学生干部或检举揭发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 打架斗殴当事人,应当听候学院或公安部门的处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调查处理工作施加压力,不得进一步扩大事态,违者,对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10课时以上(含10课时),不满2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课时以上(含20课时),不满3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不满4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不满6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视为放弃学籍。
第十五条  在考试中(测试、考试、考查、补考)作弊,偷窃试卷,组织作弊,或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使用通讯设备等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勾肩搭背等,做出有损学生形象、有损学院风纪的不文明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婚前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或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学院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调换床位或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空房间或空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他人或让他人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宿舍喧哗、燃放鞭炮、扔东西、拍篮球、踢足球或从事下棋、打牌、高声播放音响等活动,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不遵守学生宿舍门卫制度,拒绝门卫、值班人员(含团委、学生会成员)的询问和检查,不履行各种登记手续,无理取闹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在宿舍饲养宠物,用水冲洗地面或乱贴广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寝室生火、点蜡烛、烹煮食物,私拉乱接电源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晚23:00~23:30回寝室的视为晚归,23:00~23:30回寝室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晚23:30未回寝室视为夜不归宿,凡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攀爬、翻越栏杆、围墙、窗户等非正常途径进出学生宿舍、校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涂改、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借书证等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赔偿造成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涂改、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达到个人目的,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他人签名;
4.伪造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或证明文件。
(四)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传播谣言,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转专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十一)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施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踩、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撕毁、涂改学院张贴的“通知”、“决定”、 “通报”、“布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未经允许在校园内经商,摆摊设点或乱贴经营性广告者,必须拆除摊点、清除广告,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本条例未列举到的其它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撤销处分的决定,均载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但能协助调查,检举揭发他人错误;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或屡教不改;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受有处分;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五)违纪群体之首;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决定处分的权限:
(一)学工处可决定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二)各系可决定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各系作出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书及时送交学工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提出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统一发文;
(三)教务处可决定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教务处作出记过及以下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书及时送交学工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统一发文;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或教务处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院务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学院统一发文;
(五)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或学工处,由学工处与学生所在系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决定处分的程序:
(一)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和处分依据拟定处分决定书;
(二)听取受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下达处分决定书;
(三)送达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受处分学生的所在系负责将处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签收,并寄发家长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如无法送交学生本人时,学院可采用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布处分决定的方式予以送达,送达时间从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在处分决定送达满5日后,未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学院可将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院或系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等的处分决定由学工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好,没有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或处分,可申请撤销处分,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受警告处分满三个月;
(二) 受严重警告处分满六个月;
(三) 受记过处分满九个月;
(四) 受留校察看处分满一年。
第三十一条  符合撤销处分条件者,到所在系领取并填写《张家界航院学生申请撤销处分审批表》,办理撤销处分手续,撤销处分的程序如下:
(一)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 班委会签署意见;
(三) 班主任签署意见;
(四) 系部集中审核;
(五)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 学工处张榜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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