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推进依法治教,规范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湖南省各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统称学校)的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以下统称学生)对学校给予其本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后,对学校申诉复查决定有异议而向省教育厅提出的申诉行为。
第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一)具有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学籍的学生;
(二)曾具有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学籍,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
(三)曾具有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学籍,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四)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间的新生;
(五)已经入学报到,在学籍审查期间经审查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做出处理(分)决定的学校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五条 申诉人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
学生就同一处理(分)决定,只能向省教育厅提起一次申诉申请。
第六条 对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省教育厅成立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代表省教育厅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5名,分别由省教育厅有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高等职业院校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专家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省教育厅聘任,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省教育厅予以调整。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在处理学生申诉事宜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徇私舞弊;
(一)泄露当事人隐私;
(二)索取、收受贿赂;
(三)其他影响申诉工作公正性的行为。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在处理学生申诉事宜中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省教育厅予以解聘,并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任由省教育厅分管副厅长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确定学生申诉处理工作重大事项和有关工作,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和学生申诉工作具体情况,提出修订完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对省属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申诉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具体负责接受申诉申请书、送交处理决定文书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三条 学生对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学校复查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学生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
学生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诉的,不予受理。
学校的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的权利和期限的,申诉处理委员受理期限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和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学生收到(知道)学校的复查决定书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本人签名;
(五)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第十五条 学生在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申请的同时,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籍证明或者入学通知书的复印件;
(二)被申诉人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分)决定书的复印件;
(三)被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申诉复查决定书的复印件;
(四)证明被申诉人作出的复查决定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据资料。
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的,需要同时提交由申诉人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人的申诉材料后,应当对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
(四)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同一复查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的;
(五)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已经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七条 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需要补正的,申诉处理办公室可以告知申诉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正。
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补正申诉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期限。
第十八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申诉人一经撤诉,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再次提起申诉。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诉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受理的申诉,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三名委员组成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并确定一名首席成员,具体承办申诉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受理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同时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承办申诉案件的处理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政策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认为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它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关系的情形。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成员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成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成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重新指定组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在处理申诉人的申诉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二)审查被申诉人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
(三)提出申诉审查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对申诉案件的审查原则上以不公开的书面形式进行。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认为需要向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进行询问或者调查取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意见应当按照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申诉处理工作小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处理意见应当按照首席成员的意见作出。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在申诉过程中,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处理(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诉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的。
第五章 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被申诉人的复查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如下:
(一)维持被申诉人的复查决定;
(二)认为被申诉人的复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依据错误或者在处理程序上有错误,要求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决定。
(三)对被申诉人的复查决定予以变更,但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分)。
第三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被申诉人复查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六)复查结论;
(七)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交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申诉人本人在送交回证上签收。
如申诉人对复查处理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交回证上写明。
如申诉人拒绝签字,则由被申诉人的工作人员在送交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如申诉人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被申诉人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被申诉人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结论自送交申诉人之日起生效。
被申诉人应当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被申诉人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的,省教育厅应责令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诉人在申诉被受理后就同一申请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终止审查工作,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述“某个工作日内”,均指包含本日在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湖南省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及高等职业院校中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 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2. 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
学生申诉通用格式文书
附件1
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组 成 人 员
主 任:邹文辉 湖南省教育厅副厅长
副主任:郭建国 湖南省教育厅副巡视员
委 员:郭荣学 湖南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处长
朱日红 湖南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副处长
刘 婕 湖南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副调研员
熊 沩 湖南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
黎修良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教授、副院长
李付亮 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副院长
徐景学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教授、院长助理
石纪虎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副院长、执业律师
刘建宏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授、执业律师
贺静波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系学生管理副主任、执业律师
龙 雯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法律顾问、法学博士
吴 猛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学工处长
杨文斌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学工处长
附件2
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通用格式文书
湖南省教育厅受理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申诉申请通知书
湘教职成受字〔201 〕 号
(申诉人姓名):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厅提交的
申诉申请收悉。经审查,该申诉申请符合《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处理办法》第 条的规定,本厅决定由 等三人组成审查工作小组。你如果认为上述审查工作小组组成人员与被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请 日内向本厅提出。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的规定,你可以在本厅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查询申诉处理结果。
特此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年 月 日
附:
申诉人联系地址、邮编:
申诉人联系电话:
申诉人签字:
通知送交人员签字: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申诉处理小组,一份归档)
湖南省教育厅不予受理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申诉申请通知书
湘教职成不受字〔201 〕 号
(申诉人姓名):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厅提交的
申诉申请收悉。经审查,该申诉申请不符合《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 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如下:
。
特此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年 月 日
附:
申诉人联系地址、邮编:
申诉人联系电话:
申诉人签名:
通知送交人员签字: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归档)
湖南省教育厅终止审查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申诉申请通知书
湘教职成终字〔201 〕 号
(申诉人姓名):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厅提交的
申诉申请,审查中,你
,根据《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 条的规定,决定自即日起终止审查。
特此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年 月 日
附:
申诉人联系地址、邮编:
申诉人联系电话:
申诉人签名:
通知送交人员签字: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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