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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我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类别:政策法规 来源: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录入时间:2014-11-12 12:25:08
 

 

 
湘教考通〔2014〕5号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我省
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有关高职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湘教通[2014]6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14年我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制订本校单独招生章程。各试点院校的章程必须符合教育部阳光招生的要求和我省“湘教通[2014]69号”文件的规定,明确考试选拔方案和录取规则等事项,并告知考生只能选择一所院校报考,报名登记时间截止后不能修改报考信息或改报其他院校等规定。招生章程须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于3月25日前上传至“湖南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并在本校招生网站上公布,供考生报考前查阅。
三、要按规定认真做好组考工作。单独招生测试工作由试点院校按国家教育考试的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和管理,测试地点原则上应设在校本部。确需在生源地设置考点的,需商考点所在市州招考机构同意后,报我院批准。测试工作须在4月26日前完成,具体测试时间由各试点院校自行安排,并报我院备案。
四、要切实做好录取备案工作。今年单独招生录取备案工作需于5月15日前全部完成。各试点院校须于4月30日前,登录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管理信息系统(院校版),报送单招考生成绩信息与拟录取考生信息。成绩信息须包括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的各类成绩;考生拟录取专业不得超出已在报名网上设置的专业。上报数据结束后,各试点院校要通过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审核后的录取信息报表,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连同本校单独招生录取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人数、确认人数、参考人数、录取人数以及执行相关录取规则的责任说明等)一起于5月5日前交我院普招处备案。
五、工作要求
1.各试点院校要成立单独招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规范管理,确保录取工作公正、公平。要严格按照本校单独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决定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已报名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严禁将录取行为与收费挂钩, 严禁超计划录取考生。
2.认真落实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要求。录取备案前,各试点高校必须将拟录名单在本院网站进行集中公示,时间不少于6个工作日。未经学校公示或无考试成绩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已被试点院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今年高考。
3.单独招生录取备案工作结束后,不再办理错录、漏录、改录等录取事宜,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各试点院校需于5月30日前向我院普招处报送本校单独招生工作总结。
    联系方式:
普招处 田翠平 0731-88090491       13875867781
洪晶波 0731-88090221(传真)13707312665
信息处 张 兴 0731-88090267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201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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